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电商平台专利链接制度的 思考与建议

发布时间:2017.09.11 上海市查看:1976 评论:8

本帖最后由 lb83074nx 于 2017-9-11 17:39 编辑

电商平台专利链接制度的
思考与建议
李兵(思博账号lb83074nx,联系邮箱lb83074nx@163.com
上海德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摘要:应对电商平台上商家和用户对原创者专利权人的专利侵权行为,仿照医药行业的医药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电商平台专利链接制度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并论证了该制度的可行性。
关键词:电商平台 专利链接 知识产权 保护

  近日,知名设计师沈文蛟先生发表在朋友圈、微博(沈文蛟微博,http://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148924653939074#_0)上的伤心吐槽在实业界和知识产权界引起了不小的关注(百度搜索“原创已死”),沈先生在文中认为国内一些同行从业者在多家电商平台上售卖抄袭他的原创衣帽架设计,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他的公司运营,但他作为原创者和最先产业化的产业先行者,在即使拥有国际设计大奖殊荣以及国家授权专利的情况下,依然无法捍卫他的合法权益,期间与某些商家和电商平台的交涉经历,以及随后的司法维权过程的窝心经历,让他无可奈何,身心疲惫!为此,沈先生在微博和微信上发出了“原创已死”的无奈吐槽!

  沈先生的吐槽中表明自己的原创设计已经被授权国家专利,而且还有诉讼,我一看到这里,莫非又是我等专利代理人的“不合格”专利撰写导致沈先生无法顺利维权,难道我等代理人又要背锅,又要被广大原创者斥责“申请专利有什么用,不还是被人抄袭仿冒?!”,为此我赶紧下载了涉案专利的授权文本以及专利权评价报告。
  先看实用新型,衣帽架,201420068504.2,客观来说,写得还是可以的(不比我差),有进有退,应该是经得起无效和诉讼考验的,而且后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也肯定了该专利技术方案没有不符合专利授权的缺陷,只是该案笔者没有检索到国外申请,也就是说,沈先生可能没有向国外延伸专利保护。该专利案果然有诉讼,(2016)粤73民初1815号,但是最终以原告沈先生撤诉,而法院裁定准许撤诉而结案。
  外观设计,衣帽架,201430028784,有四个诉讼:(2016)粤73民初1816号、(2016)粤73民初988号、(2016)粤73民初990号、(2016)粤73民初987号,结果除与上述实用新型为同一被告的1816号案以原告撤诉而裁定结案以外,其余的988号、990号、987号都是原告胜诉,但获赔有限(分别为20000、50000、20000)而结案。
  以上的结果,至少是让我以及专利代理人同行安心了,至少是我们代理人的专利对于我们而言是起到作用了,但对于国内的原创者,专利权人却依然是没什么用!
  至此,我就在思考,怎样的方法或是措施能使得国内类似于沈先生这样的原创者能够免于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被仿冒呢?
  仔细看了沈先生的原创专利产品和仿冒者的产品,确实不容易分辨真假(模仿当然是如假包换了),而且价格仿佛也是相当(而原创产品稍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消费者或是电商平台如何辨别哪个是原创,而哪个是山寨呢?即使,电商平台有心进行辨别,面对大量的商铺,工作量太大而且出于利益驱动,恐怕也是事与愿违,毕竟有谁能够和自己的钱包过不去呢?!
  为此,笔者出于自己以前有过医药领域学习和研究、工作的经历,联想到美国FDA的黄皮书中的专利链接制度,更重要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也要马上施行专利链接制度,美国医药工业的发达可见医药专利链接制度对于原创医药的发展是有莫大促进作用的,这也是我国出台平推进施行国内的医药专利链接制度的现实原因。
     CFDA将该制度引入我国,可见该制度与我国也许有较好的相容性。为此,我认为对于国内日益成为销售主要渠道,并且市场主体数量不多的电商平台实行类似于医药专利的专利链接制度是完全可行的。
  这是因为,首先,实现该类似制度具有因为电商平台数量不多,便于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监控和执行,而且因为电商平台实际上掌握了相关中小商家的销售情况,并且对电商平台追责是比较便利、有保障的,因此将电商平台作为专利链接的重要参与方是很有必要的。
  其次,对于专利权人,在自己的电商店铺售卖的产品上标注专利信息,并详细链接该产品和专利(知识产权)的具体关联,既可以作为买点,又是对消费者和潜在模仿者的提醒,当然以上的链接制度需要电商平台和知识产权部门(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等)的配合。对于,专利权人而言,考虑到国内发明创造的水平较低,多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花费3000元左右做一个评价报告也不是太贵,相对于电商平台专利链接制度的较高受益而言。
  对于消费者,当他们进行检索时,电商平台必须首先推荐具有专利链接的同类产品,引导消费者尽量购买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
  以上说了这么多,其实重点是电商平台,电商平台出于自己的利益是否愿意推行这个制度?
  电商平台推行这个制度有哪些好处呢?首先是为自己赢得保护知识产权的好名声以及政府的政策支持,这一点特别是对于处于竞争关系的几家电商平台而言应该会有吸引力。其次,对于国内为数不小的原创者,该制度也可以更好的吸引他们将自己的产品首发在该电商平台,为电商平台带来粉丝和人气关注。
电商平台出于盈利和经营的理念限制,可能不会太用心,毕竟断人买卖,让某些消费者买不到便宜货这些因为电商平台专利链接制度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可能的商户和用户流失对电商平台是很大的风险。
  但无论如何,对于专利权人因为施行电商平台专利链接制度而产生的某些费用,完全可以由政府部分或全额补助(这个补助应该比专利申请和授权补助更用在刀刃上);而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机构而言,因为该制度可以明显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现实力度,与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现产业升级是十分契合的;对于司法机关,相信该制度可以明显弥补专利权人打赢官司而无法保住市场的司法无力感,司法机关对于普遍性的侵权行为,可以判令电商平台直接下架(类似于美国ITC对于337调查的普遍排除令);最后,对于电商平台,赢得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好名声,完全有机会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的电商一较高下!
  希望各位知识产权从业同行以及电商平台对笔者的“电商平台专利链接制度”进行探讨和批评。


作者简介:
李兵,执业专利代理人,国家司法职业资格,现工作于上海德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本专业为制药工程和药物化学,关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和专利权的运用,擅长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专利代理行业新人的培训,服务领域包括机械与汽车、化工与制剂机械、药物制剂、药物化学与药物结构分析、有机合成、中药制剂与中药提取、医用高分子、仪器分析(二维核磁,IR&Raman,UV&vis,AAS&TA,GC-MS,LC-MS)、电工与电子半导体材料、软件APP。


分享

收藏(2)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篇原创文章我是今天上午投稿的,麻烦小编帮忙把格式调整一下,这个版式太难看,不会弄。

    2017/09/11 17:05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
  • 第2楼
    赞!
    想法新,有建设性。

    2017/09/11 17:34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
  • 第3楼
    强烈支持

    2017/09/11 17:41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
  • 第4楼
    挺一下

    2017/09/11 17:48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5楼
    欢迎大家转发,扩大影响力,能够让更多有能量的人物看到,关注到,让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做的更好

    2017/09/11 19:30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
  • 第6楼
    强烈支持

    2017/09/11 19:49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