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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性写主权,详细写实施例可以吗?

发布时间:2017.09.06 江西省查看:1779 评论:5

为了取得最大的保护范围,采用概括性的写主权项,但用大量的,详细的实施例去说明主权项内容,这种写法可取吗?

比如:1. 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家居系统,包括无线控制终端、无线路由器以及设有通信模块的电器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无线路由器接入互联网,且与所述电器设备通信连接,
当所述无线控制终端与所述电器设备处于同一个局域网内时,所述无线控制终端经由所述无线路由器对所述电器设备进行局域网内的访问、控制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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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写法越上位,容易碰触到的雷区就越多;所以,自己估量吧。

    而且说明书只是提供权要的支持,如果审查员钻牛角尖,你一个太过于上位的概念,说明书是无法提供支持的,无论你写多少例子都好,总会有不全面的地方。

    所以,以上。

    2017/09/06 15:0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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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掌握个度吧,现在审查这么紧,上位到何种程度最好考虑清楚。

    2017/09/06 15:0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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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wxhlove 你的活儿来了。

    2017/09/06 15:0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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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个人意见,不对之处欢迎请指正讨论handshake~

    一、需要适当的上位概括。
    - 上位概括过度,可能造成权要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甚至权要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或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等问题;
    - 上位概括不足,可能造成权要范围受限。
    二、在保证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前提下,上位概括适中个人认为首选是采用足够尽可能多的实施例,全面支撑权要,以避免权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问题;
    同时做好审查员要求限缩的准备(毕竟现在审查这么严),可以考虑在权要和多个具体实施例之间进行二度概括(从权中布局或说明书中明确进行说明),以避免限缩时导致权要范围太小。

    2017/09/06 15:30 [来自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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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9-6 15:09
    @wxhlove 你的活儿来了。

    谢邀,楼主这种写法理论上没有问题,但具体操作中,如上面几楼所述,如操作不当,可能会导致很多其它问题的出现,以楼主所举例子“访问、控制或管理”的概括,如果这不是现有技术,而是改进点,则明显概括过大,这个功能性限定包含了实现访问、控制或管理的所有可能实现形式,那么至少需要3×3=9个实施例来支持这样的概括,还要在说明书大量描述等同的其它可能的实现方式,才可能获得支持,且实际侵权判定时,一般对于功能性限定的态度是限制在实施例所描述的具体方式上,所以即便这样的概括被认为是合理的,并获得授权,其实真正的保护范围也没有文字上看起来这么大,没有什么意义,如果这本身就是现有技术,不是改进点,则这么概括没有任何问题。所以个人建议,不要概括到这么大的范围,对审查授权不利,对侵权判定也没有用,概括上位请慎重。

    2017/09/06 16: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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