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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答审过程中的修改申请文件

发布时间:2017.08.30 江苏省查看:1385 评论:2

各位大神,我公司有一篇专利下了审查意见,审查员坚持相较于对比文件,该申请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但是我认为有区别技术特征,具有新颖性,但是,新颖性不是很明显,想着把权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能不能在不接受审查员关于权1没有新颖性的说法下,修改权利要求书?不知道我说清楚了没有,就是答审的时候直接修改权利要求,然后阐述的时候,继续坚持原来的权1里面的区别技术特征具有新颖性,当然,新加进去的区别技术特征也会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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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无论你是否表达接受该意见,审查员都是以你的修改替换页为审查的对象,考虑你在意见陈述书正文中论述的内容。

    2017/08/30 12: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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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可以 修改权利要求并不一定被认定为对审查意见的认可

    示例: 可以在意见陈述里面先说申请人做了哪些修改 这里可以不说为什么改 然后再说申请人不同意原权利要求1不具新颖性的审查意见,理由BLABLA…… 最后说一下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规定的理由

    2017/08/30 23:3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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