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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请求时,不用同时以新颖性和创造性作为权1无效理由吧。

发布时间:2017.08.17 北京市查看:1351 评论:4

假如同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应该 本申请人以上述XXXX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无效 还是 本申请人以上述XXXX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同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无效 是不是后者没有必要?实在不行,只要在论述时,将退一步,即便其具备新颖性,但因为……,也不具备创造性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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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具有新颖性,那么就不用考虑其创造性了,考虑的顺序应当是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

    2017/08/17 15:0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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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如果是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你还可以加上没有创造性的理由。

    2017/08/17 15: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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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看你基于几篇对比文件啊,如果涉案专利权1是基于同一篇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那么只用论述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即可。如果是涉案专利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那最好是都要论述。理由是:万一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成立呢?后面论述权1不具备创造性就能派上用场了。

    2017/08/17 16:3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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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判断不具新颖性的同时提出不具创造性,以防止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其具备新颖性后不审查创造性而维持专利权有效。
    审查员遵循请求原则。

    2017/08/18 13:29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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