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要求书引用中多引多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8.07 广东省查看:20879 评论:12
众所周知,从权的引用不能多引多,那么问题来了:
1、为什么不能多引多?
如:(A、B、C、D、E均为互不相关的附加技术特征)
1、一种X,包括XX,其特征在于:A。(保护A)
2、如权1所述的X,其特征在于:B。(保护AB)
3、如权1或2所述的X,其特征在于:C。(保护AC和ABC)
4、如权利要求1至3任意一项所述的X,其特征在于:D。(保护AD、ABD、ACD、ABCD)
5、如权利要求1至4任意一项所述的X,其特征在于:E。(保护AE、ABE、ACE、ABCE、ADE、ABDE、ACDE、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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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没有进一步限定类型的特征出现,这种引法就不会出现重复的权利要求组合,也就不可能出现重复的权利项。那么回到起点,为什么不能多引多?不让多引多到底是为了限制什么?
2、不能直接多引多,但是实践中又会有间接多引多的方式,并且这种方式并未得到审查员的否认,那么请问间接多引多是否合法?如果合法,那么间接多引多与直接多引多的本质区别在哪里,为什么一个合法一个不合法?
间接多引多如:
1、一种X,包括XX,其特征在于:A。(保护A)
2、如权1所述的X,其特征在于:B。(保护AB)
3、如权1或2所述的X,其特征在于:C。(保护AC和ABC)
4、如权利要求3任意一项所述的X,其特征在于:D。(保护ACD、ABCD)
5、如权利要求3或4任意一项所述的X,其特征在于:E。(保护AE、ABE、ACE、ABCE、ACDE、ABCDE)
T189xxxx9296Jc
2017/08/07 16:5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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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3是多项引用
3、权4是单一引用(但是包括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类似于写进一个权力要求中的**是A或B中的“或”)
2017/08/07 17:0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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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多引多,婶岔媛在实践中,或者是代理人考试,都是不干涉的。
2017/08/07 17:2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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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例子,不是间接的多引多。
3是多引一的,3又作为5的引用基础,所以5还是直接的多引多的。
2017/08/07 17:2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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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哦 对对 要改成1或3就成了间接多引多了
2017/08/09 14:38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T189xxxx9296Jc
嗯嗯 多谢!
2017/08/09 14:4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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