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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歧视的类型

发布时间:2017.08.02 湖北省查看:971 评论:0

劳动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及原因而基于种族、宗教、户籍、政治见解、民族、肤色、社会出身、性别、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身高、年龄、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给予优惠等任何有违反平等权的措施来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类型一:   有的学者把就业中的歧视只是看作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是指那些其实具有相同能力、教育、培训和经历而且最终表现出一样的劳动生产率的劳动者,由于某些非经济的个人特征而引起的在就业、职业选择、接受培训、工资水平、提升等方面会受到的不公正的待遇。这里所指的非个人经济特征主要指:种族、宗教、性别、年龄、家庭背景、肤色、民族传统、身体素质和原有国籍等。这种观点也可以把就业歧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工资收入歧视。是指: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的一部分人,会由于非经济个人特征而导致所得到的工资收入低于另一部分人。   2.就业歧视。是指: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甚至有部分劳动力的供给者具有更好的劳动力供给条件,但是就是由于这部分劳动力个人的非经济特征而遭受到雇主的拒绝,所以承受着不适当的失业比重。   3.职业歧视。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上某些劳动力即使完全有能力可以胜任,但却由于非经济的个人特征而导致被限制或禁止进入到某些职业,或被排挤到同一职业中的过低层次的一个位置上。   类型二:   以上三种歧视一般也会被称之为后劳动力市场歧视,或称当前市场歧视、直接市场歧视。因为这几种歧视是在人们进入劳动力市场以后才遇到的歧视。   由于歧视是具有排斥性和广泛性两个特征,也正是由于它的广泛性、所以就一般情况而言,歧视表现出来的排斥性其实就是通过正式制度的方式及非正式制度的方式来广泛来实现的。我们尝试着从引起歧视的原因上把现阶段中国就业市场上出现的歧视大体归纳为两种类型,用来作为解决目前中国就业歧视泛化现象的两个不同的努力方向:   1.市场性歧视 市场性歧视是指:以某种社会风气、习惯方式、价值观念对某些人群进行排斥及限制,而这些排斥和限制行为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所以这种歧视也称为显性歧视。   2.制度性歧视 制度性歧视主要是因为制度不衔接、体制摩擦而引起的,这种就业歧视现象通常是在转轨经济中出现。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 a.积极的制度性歧视,是指在制度安排及政策制定层面上用法律法规、条例、政策的形式把含有歧视性的内容赋予制度化,这种歧视性的制度本身就带有不合理性或非正当性,但是因为带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形式,歧视性的制度在实践中一般都被赋予了强制的执行力,所以这种由于法律体系不统一而造成的歧视类型又被称作隐性歧视。 b.消极的制度性歧视,是指对目前就业市场中的歧视性做法缺乏可以调整的法律依据,市场经济中的规制歧视法规有存在缺位的情况,这是因为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完善而造成的。所以加强立法建设、改善平等就业的法律环境而且在以后的法治进城中逐步建立违宪审查的机制是消除这种歧视的途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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