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过程与侵权判定
发布时间:2017.07.28 湖南省查看:1753 评论:6
审查员
能说你的专利是能通过对比文件容易想到的,
能说你的专利能通过几个对比文件组合得出
那么侵权诉讼是否能反过来用?
不相同,能说别人的产品是从你的专利中容易想到的?
等同特征判定上有没有用?感觉容不容易想到,要不要创造性根本就扯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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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yingen
[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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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28 湖南省查看:1753 评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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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yingen
[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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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4182
2017/07/28 11:13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谢皮蛋
本申请:X+Y+Z
D1:X+Y
D2:X+Z
审查员:D1+D2破坏本申请创造性;
【侵权判定】
本专利:X+Y+Z
涉案产品1:X+Y
涉案产品2:X+Y+Z
涉案产品3:X+Y+Z+M+N
涉案产品4:X+Y+Z'
涉案产品5:X+Y+M
注,侵权过程采用全面覆盖原则(等同需要四要素),审查过程采用新颖性创造性。
2017/08/01 09:07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zhanyingen
问题就在最后一个要素——本领域容易想到的,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得到的替换技术,这个怎么能确定?
审查的时候,随审查员在掰
判侵权的时候,这一条在专利人身上,能起到多大作用,主要起作用的是否还得靠前面三个“相同XX”
2017/08/04 10:54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zhanyingen
满足前三个相同,会倾向于判侵权?
2017/08/04 11:12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谢皮蛋
2017/08/04 11:42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李幼龙
客观推测
2017/08/04 15:12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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