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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的引出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20 陕西省查看:1227 评论:3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有一个问题,下面简单描述下:有对于机械结构类的专利下面的两种写法: 1.一种XX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A,A与B连接,B与C连接,C与D连接。 2.一种XX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A,A上连接有B,B上连接有C,C上连接有D。 以上两种写法,第1种A是否引出了B?并且B是否可以认为是XX装置的一个部件?第2中是可以认为A引出了B,B引出了C,并且B、C和A同属于XX装置。 请各位朋友帮忙分析下,上面两种写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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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认为,这两种表达方式,都实现了引出的目的。
    而且该产品,也都包括abcd四个要素。

    2017/07/20 17: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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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7-20 17:53
    我认为,这两种表达方式,都实现了引出的目的。
    而且该产品,也都包括abcd四个要素。 ...

    第1种写法,A与B连接,其强调的是两者的连接;第2种写法,A上连接有B,即强调连接关系,也强调A与B的引出关系!  我一个朋友是这么给我解释的。

    2017/07/20 18:02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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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maloo110 发表于 2017-7-20 18:02
    第1种写法,A与B连接,其强调的是两者的连接;第2种写法,A上连接有B,即强调连接关系,也强调A与B的引出 ...

    我认为,在法律上是没有区别。
    你的那个朋友,他可以有自己的侧重点。

    2017/07/20 18:0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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