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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颖性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6 湖北省查看:3359 评论:26

最近接手一件案子,审查意见是所有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新颖性,审查员给出了一篇对比文献,根据对比文献来看,接手的这个案子跟对比文件几乎一模一样,权利要求中的内容都被对比文献所披露,该怎么答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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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摔键盘

    2017/07/06 16:59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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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不想接这样的案子的,明知道无力回天,但是单位非要干这活,大家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或者经验介绍啊?在此先谢过了

    2017/07/06 16:59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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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意见陈述书正文写:
    驳回吧。

    2017/07/06 17:0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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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找找说明书里面有啥不一样的填进去死马当活马医吧

    2017/07/06 17:13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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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所有权利要求合并一起,再从说明书胡扯一些进去,搏一搏吧

    2017/07/06 17:5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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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这得多大本事才能救这样的申请啊,年薪得100万以上。

    2017/07/06 19:47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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