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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驳回中引入新的证据

发布时间:2017.07.06 北京市查看:2208 评论:11

最近收到一个驳回,审查员在驳回意见中引用了两篇现有技术来进行评述,这两篇现有技术在之前的审查意见中并没有提到,这是不是不符合听证原则?请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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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认为是不符合听证原则的。

    2017/07/06 17:0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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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7-6 17:03
    我认为是不符合听证原则的。

    我感觉也是的,国知局里面驳回的没有检查吗?

    2017/07/06 17:0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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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雁阵 发表于 2017-7-6 17:09
    我感觉也是的,国知局里面驳回的没有检查吗?

    是否直接将你所说的现有技术作为对比文件呢?

    2017/07/06 17:1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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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对明显驳回不当,是否可以请求行政赔偿呢。嘿嘿。

    2017/07/06 19:49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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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7-6 17:19
    是否直接将你所说的现有技术作为对比文件呢?

    不是作为对比文件,是我在答复中说了一些观点,审查员在驳回的时候用这两个现有技术来反驳我的观点。

    2017/07/07 11:2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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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雁阵 发表于 2017-7-7 11:27
    不是作为对比文件,是我在答复中说了一些观点,审查员在驳回的时候用这两个现有技术来反驳我的观点。 ...

    如果他陈述的道理,已经通知过你了,那么我觉得还不严格算是违反听证原则。

    2017/07/07 11: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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