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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归属问题

发布时间:2017.04.13 陕西省查看:1793 评论:12

问题环境:
申请人所在单位是中国电子信息集团下属某研究所院,总工程师周某。在完成单位布置的任务过程当中,自主研发设计了一项技术。该产品直接或者间接与该任务关联。但是不在本次交付任务范畴之内。并且没有利用本单位的资金及相关资源。在人事的合同里面并没有涉及与专利相关的约定条件,现在有想两个问题需要向各位请教。
问题请教:
第一,该技术能否自己去申请专利,是否属于非职务发明范畴。
第二,如果鉴定所申报项目与实际任务的关联性
举例,汽车是我设计的,汽车轮子是我提出的要求,但是不是我的任务,如果是别的公司完成设计,而我只是采购,专利属于这个公司。
但是如果提供这个轮子的这个公司反过来请我设计,这个设计也是我做的,这时候,这个专利如何鉴定呢?

标签: 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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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属于研究所的

    2017/04/13 10:1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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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why?
    请问,你是出去哪几点呢?麻烦了

    2017/04/13 10:18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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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等待答案,学习

    2017/04/13 10:31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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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T131xxxx2692Yl 发表于 2017-4-13 10:18
    why?
    请问,你是出去哪几点呢?麻烦了

    你翻翻审查指南吧,我记不太清了,但你这个没有利用单位资金和资源是有疑问的,用到单位的非公开技术文件也属于单位资源。而且还跟单位交付的任务关联很大,所以很难说是非职务发明。

    2017/04/13 10:3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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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2018/02/22 19: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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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本帖最后由 evachen1122 于 2018-2-22 21:48 编辑

    个人拙见:
    1、先回答关于举例汽车与车轮设计问题。
    确认下我对背景的理解是否正确:车轮公司请你做设计、且你不属于该公司的员工(你的职务关系隶属于某研究所)。
    我觉得吧,此时的关系分割为两种:(1)研究所与你之间是雇佣关系;(2)你与车轮公司也构成某种关系(具体是什么关系我不确定,因为我不太懂劳动法)。

    对于(2),如果你与车轮公司之间属于临时雇佣关系,那仍属于职务发明,对吧;如果你与车轮公司之间属于委托开发(或合作)关系,那就要依照合同确定知识产权归属;如果没有合同,那专利就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或双方。

    对于(1),要考虑的就是,你设计车轮的行为是否属于在该研究所的雇佣关系下的职务发明创造。(请详读法6、7条和细则12条)
    《细则》第12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如果你的本职工作不包括设计车轮,那排除此情况)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如果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也不包括设计车轮,也排除)
    (***休、调离……(与本问题所述的情况无关,排除)
    对于这些情况,我觉得设计车轮对于该研究所,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细则》第12条也规定了“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在本问题中,关键要考虑的就是: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对吧。
    在该任务中,有关汽车轮子的相关要求属于技术资料,对吧。那么我认为,如果此类技术资料是对外公开的(例如公开招标购买具有某些功能参数、特性的车轮),那你设计车轮对于该研究所,仍不属于职务发明;但如果此类技术资料是不对外公开的,显然你还是利用了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除了物质,还有技术)。

    2、回到你的问题环境。
    其实你没有说清楚“该产品直接或者间接与该任务关联”,到底是怎样的关系,说得太模糊,而这种关联才是判断是否为职务发明的关键所在吧。

    总结下我的主观倾向:如果你的任务是搞出一个下游产品,然后你自己研究研究、搞出了该下游产品中的上游产品(即搞出了某个零部件或原材料),且该研究所根本不研究此类上游产品,那我觉得不算是职务发明创造。
    打个比方,假设某个“逆光也清晰、照亮你的美”的手机公司,它可能主要是在手机的摄像硬件和软件方面有研究,对于芯片或天线等是没有涉及的,那你虽然是该公司员工,可研究出了能满足该公司新款手机性能的芯片或天线,那也不能算是职务发明吧。

    2018/02/22 20:54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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