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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修改对软件、商业方法类新申请撰写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7.03.31 上海市查看:5032 评论:15

本帖最后由 txl1985 于 2017-4-21 11:17 编辑

专利审查指南又修改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4号令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那么此次修改对电学,尤其是对软件、商业方法方面的案件撰写方式带来哪些影响呢?下面对这些影响进行说明。
1.第一处修改比对如下:修改点:
修改后的《指南》明确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第4.2节), 明确涉及商业模式或方法的获得专利申请授权的可能性。
a.此次修改的原由:
修改前的《指南》规定,商业实施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作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涉及**、**、**、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经营管理等领域的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涌现,这些新商业模式市场运行效果好、用户体验佳,提升了资源配置和流动效率,节约了社会成本,增进了社会福利,因此应当对此类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积极鼓励和恰当保护,不能仅仅因为技术方案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就不授予专利权。
b.对于撰写的影响:
之前的商业方法中即使涉及到了技术特征也有可能被审查员使用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来进行驳回。修改之后,商业方法如果结合了技术特征则是有授权可能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此次修改并没有修改专利法第二条的审查操作,因此,带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方法的权利要求仍然是要符合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即仍然是需要包括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取得技术效果才能得到授权的。
因此,在撰写某些商业方法的时候,可以在权利要求中撰写如何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该商业方法,其保护的重点落在技术手段上,能够增加获取授权的可能。
2.第二处修改如下:
修改后的《指南》进一步明确“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同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第2节)
a.修改理由: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和修改前的《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列举性规定,“计算机程序本身”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获得专利保护。修改前的《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1节对“计算机程序本身”进行了明确定义。但是在第2节“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中,没有区分表述“计算机程序”与“计算机程序本身”,实践中容易产生“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误解。对此,为了对两者进行区分,在第2节第(1)项中的“计算机程序”或者“程序”之后增加“本身”,澄清仅仅是“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进而也明确了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   
b.对撰写的影响
修改之后增加了可以保护的内容,下面以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
以苹果手机解锁程序为例,一种电子设备,包括触敏显示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存储器,本发明是在存储器中存储了一个或多个程序,程序包括:第一步骤、第二步骤和第三步骤。
根据修改之后的审查指南,如下权利要求将能够得到保护: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触敏显示器和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当所述设备处于用户界面锁定状态时,检测与所述触敏显示器的接触;
根据所述接触,沿所述触敏显示器上的预定显示路径移动解锁图像,其中所述解锁图像是用户与之交互以解锁所述设备的图形交互式用户界面对象;
如果检测到的接触与预定手势相对应,将所述设备转换到用户界面解锁状态;以及
如果检测到的接触不与所述预定手势相对应,将所述设备保持在所述用户界面锁定状态。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包括与具有触敏显示器的便携电子设备结合使用的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可被处理器执行以完成以下步骤:
当所述设备处于用户界面锁定状态时,检测与所述触敏显示器的接触;
根据所述接触,沿所述触敏显示器上的预定显示路径移动解锁图像,其中所述解锁图像是用户与之交互以解锁所述设备的图形交互式用户界面对象;
如果检测到的接触与预定手势相对应,将所述设备转换到用户界面解锁状态;以及
如果检测到的接触不与所述预定手势相对应,将所述设备保持在所述用户界面锁定状态。
上述电子设备、存储介质是实体产品,其中记载了运行计算机程序代码执行步骤的方案,其并不是“计算机程序本身”,便于理解其限定的保护范围,从侵权判定的角度看,容易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易于进行侵权比对。
3、第三处修改如下:
修改后的《指南》删除第5.2节第1段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并在第1段最后增加“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明确“程序”可以作为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此外,将第1段中“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适应性地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第5.2节)
a.修改理由:计算机产品的特点在于软件与硬件是两个协同工作的组成部分,都可以进行改进和创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根据修改前的《指南》,装置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容易将程序流程理解为限定硬件的方法或功能。为了引导申请人直接明确地描述其发明创造中涉及的程序流程方面的改进,进行了以上修改,明确“程序”可以作为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
b.对新申请撰写的影响
可以增加软硬结合的权利要求,以苹果手机解锁程序为例,一种电子设备,包括触敏显示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存储器,本发明是在存储器中存储了一个或多个程序,程序包括:第一步骤、第二步骤和第三步骤。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触敏显示器;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存储器;以及
一个或多个程序,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被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并且被配置成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所述程序包括用于执行以下步骤的指令:
当所述设备处于用户界面锁定状态时,检测与所述触敏显示器的接触;
根据所述接触,沿所述触敏显示器上的预定显示路径移动解锁图像,其中所述解锁图像是用户与之交互以解锁所述设备的图形交互式用户界面对象;
如果检测到的接触与预定手势相对应,将所述设备转换到用户界面解锁状态;以及
如果检测到的接触不与所述预定手势相对应,将所述设备保持在所述用户界面锁定状态。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 专利权 互联网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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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辛苦了

    2017/04/17 16:1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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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辛苦了

    2017/04/17 16:1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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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辛苦了

    2017/04/17 17:4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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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看不到

    2017/04/19 15:1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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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辛苦了

    2017/04/21 08:5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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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新的审查指南关于软件部分的修改可以理解,关于商业方法的修改我就不太理解了。如果我申请一种炒股的方法,对股市的历史数据和实时数据进行收集监控分析、再加上博弈论算法和计算机自动化买入卖出操作,这种商业主题的申请能得到授权吗?还是说只要里面有了技术手段(计算机算法)就不能说它是智力活动,关键看技术手段有没有创造性?

    2017/06/14 14:0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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