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6.3]关于26.3的答复,删除会不会超范围
发布时间:2017.03.21 广东省查看:2602 评论:23
权1中写了A单元,定义是接收信号,用于直播,然后A单元还包括显示模块。。
审查员认为A单元不清楚,申请人也认为不清楚,所以想把权利要求中A单元直接删除,换成显示模块。。
这样的删除会不会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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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_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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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_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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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7/03/21 15:3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高源的思博
关键是他说的是权1
2017/03/21 15:36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candy_85
权1中,不在从权中。。
2017/03/21 15:4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立地成佛
2017/03/21 15:5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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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模块如果不具备接收信号的功能,那对什么进行显示呢?所以显示模块一定可以接收信号。。
2017/03/21 15:53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candy_85
后来有人跟我举例说,比如说A单元是个手机,手机包括显示模块
那么把手机换成显示模块,岂不是扩大了保护范围?
然后瞬间又觉得有道理,觉得似乎超范围了
2017/03/21 16:2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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