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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3]关于26.3的答复,删除会不会超范围

发布时间:2017.03.21 广东省查看:2602 评论:23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7-7-3 21:32 编辑

权1中写了A单元,定义是接收信号,用于直播,然后A单元还包括显示模块。。
审查员认为A单元不清楚,申请人也认为不清楚,所以想把权利要求中A单元直接删除,换成显示模块。。
这样的删除会不会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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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如果是在从权中,肯定不会超范围。

    2017/03/21 15:3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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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3-21 15:31
    如果是在从权中,肯定不会超范围。

    关键是他说的是权1

    2017/03/21 15:36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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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3-21 15:31
    如果是在从权中,肯定不会超范围。

    权1中,不在从权中。。

    2017/03/21 15:4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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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我觉得吧,显示模块应该不具备接收信号的功能,因此修改后可能违反《细则》20条2款

    2017/03/21 15:5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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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立地成佛 发表于 2017-3-21 15:51
    我觉得吧,显示模块应该不具备接收信号的功能,因此修改后可能违反《细则》20条2款 ...

    显示模块如果不具备接收信号的功能,那对什么进行显示呢?所以显示模块一定可以接收信号。。

    2017/03/21 15:5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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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本来是觉得不超范围的,
    后来有人跟我举例说,比如说A单元是个手机,手机包括显示模块
    那么把手机换成显示模块,岂不是扩大了保护范围?
    然后瞬间又觉得有道理,觉得似乎超范围了

    2017/03/21 16:2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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