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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跑步路线图”构成作品吗?

发布时间:2017.02.14 北京市查看:3061 评论:3

        最近,一种新潮的“创意跑步路线图”(下称创意跑图)开始成为跑步爱好者的新宠。所谓创意跑图是指跑步爱好者利用具有GPS记录功能的设备,将自己的跑步路线记录下来并最终通过设备呈现的画面。这些画面有的像玫瑰,有的像QQ企鹅,有的像经典游戏里的动漫形象等。于是有些爱好者灵感大发,将自己“创作”的路线图申请登记为作品。那么,这些创意跑图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有网友认为,创意跑图的创造过程充满乐趣又刺激,不是在平面上绘画或借助导航工具绘画出来的,好的创意跑图是具有巧夺天工的灵性之美,本身就是一种艺术作品。显然,这种观点认为创意跑图的创作方式或者载体很特别,并以此认定创意跑图可以构成作品。


  但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陷入了一个误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虽然作品的存在和传播要依赖于物质载体,但是著作权本身却是一种无体的存在,著作权和作品载体本身可以相互分离。比如,艺术石雕“武松打虎”作为作品,不是石头,而是石头上反映出的武松造型与猛虎造型;徐悲鸿的“群马图”作为作品,不是画纸,而是纸上所载的群马造型。所以,作品的构成与否,与载体并无直接关系。例如,同样的玫瑰图案,用铅笔画在***上,或者是跑步者自己用脚穿山越岭地画出来,在作品构成上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如果图案本身并不构成作品,也不会因为翻山越岭的跑步就会改变结果。


  那么,获得版权登记证书的一定是作品吗?很多网友认为,跑友的创意跑图如果能拿到作品登记证书,就足以说明其构成作品。但是,这种观点同样值得商榷。


  长期以来,不少观点认为,作品登记证书等同于商标注册证或者专利证书。事实上,作品登记证书与后两者存在区别。商标注册证或者专利证书是一种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国家特定机关的严格审核后所获得的一种权利证明,在诉讼中可以作为权利归属的重要凭证。而作品登记证书虽然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著作权归属的证明,但是其效力并不能和商标注册证或者专利证书相比。因为相对于商标注册证或专利证书,作品登记机关颁发作品登记证书的审核是形式意义上的,对于登记者是否是原创作者、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都只是做出初步的和非实质性的审查,因此作品登记证书事实上在诉讼中只能被认为属于初步证据,对方如果提出相反证据就可迅速推翻,其证明效力有时还不如作品上的初始署名。换言之,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的“作品”,很可能根本就不构成作品;也可能虽然构成作品,但并不能就此证明登记者一定就是真正的作者。


  事实上,路线图是否构成作品与图案本身的独创程度有关。那么,如何正确判定创意跑图的法律属性呢?笔者认为,首先,过于简单的路线图不构成作品;其次,某些路线图,虽然并不简单,但是属于众所周知的形象(例如玫瑰花图案),独创程度较低,那么受保护的强度就会相应减弱,即使构成作品,只要他人的图案与其并不完全相同,就难以认定构成作品抄袭;最后,对于那些较为复杂的线路图,是否构成作品,还要看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益,例如,某些近似QQ企鹅的路线图,很显然图案形象的著作权仍然属于第一个设计出QQ企鹅的原创者,而并不因为有人用了跑步的形式就可以“创作”出另一幅新的作品。(作者:袁博)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标签: 创意 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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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原来如此,可惜跑步不多

    2017/02/14 13:2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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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想起来sailingip了。

    2017/02/14 18:2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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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跑步APP开发端应该很容易做出虚假跑步路线,申请版权也无太大意义

    2017/02/15 09:29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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