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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OA指出的不符合法26条4款的问题咨询

发布时间:2012.11.15 内蒙古自治区查看:2775 评论:3

权利要求书: 1、一种*,其特征为A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为B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其特征为C 现OA中审查员认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过大不符合法26条4款的规定,要求将技术特征C补入独权中,那么我在答复时是: 方案一:1、一种*,其特征为A+C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为B 方案二:一种*,其特征为A+B+C 从保护范围来讲肯定希望方案一,不知道可不可行,请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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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除非说明书中记载了A+C,不如第一种就超范围了,所以撰写权利要求时,引用关系还是很重要的

    2012/11/15 13:51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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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同意楼上的说法。

    可参考《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1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1)  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等缺陷。只要增加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就应当被允许。

    2012/11/15 20:13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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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yhazhi 发表于 2012-11-15 13:51
    除非说明书中记载了A+C,不如第一种就超范围了,所以撰写权利要求时,引用关系还是很重要的

    看来撰写中还真的注意了

    2012/11/16 10:5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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