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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 超范围

发布时间:2017.01.12 上海市查看:2323 评论:10

昨天跟同事讨论关于分案的情况,是这样的: 一个原申请,说明书内容是汽车和飞机的主题,但是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只有汽车的主题权利要求,没有飞机的。假设这么一种情况,在n年后,该原申请要授权了,此时能否从原申请中分出关于飞机的保护主题的分案申请?这样是否超范围,显然没有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但是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如果,没有超范围而能够分案,是不是让 公众猝不及防,这个飞机的分案就成了潜水艇专利了? 请大家指教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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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认为是可以分案的,就是权利要求书不太好写,除非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就有意日后分案。比如仅在实施例提到一个关于飞机的整体方案的话,可能要把所有提到的技术特征都要写到权利要求中,造成保护范围过小。

    2017/01/12 13:1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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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对公众公开了,也向局里也交钱了,仅仅是检索相对困难而已。

    2017/01/12 13: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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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分案申请满足专利法33条的规定,不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就可以。楼主说的情况当然可以分案,至于潜水艇专利,谈不上,说明书已经公开了,会玩的人如果发现说明书里有明显和权利要求不具备单一性的内容,会考虑以后申请人将分案的。

    2017/01/12 13: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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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不超限 可分案 。

    2017/01/12 13:4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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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就是说,只要不超过原说明书的范围就可以分案了?这个分案真的是很有操作空间呀,,我又学了一招

    2017/01/12 13:5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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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显然不是潜水艇专利,至少不是我能看得上的潜水艇专利。

    2017/01/12 22:1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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