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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1的非必要技术特征

发布时间:2016.12.13 浙江省查看:3856 评论:18

各位老师,侵权判定的时候,原告专利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中合涉嫌抄袭的侵权产品相比多了一个技术特征,如果按照全年覆盖原则不侵权,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专利授权文本得描述可知改技术特征为非必要技术特征,请问这个原告可否进行陈述争辩呢?之前有多余指定原则到现在是不是不用了,那我有个疑问难道全年覆盖原则没有兜底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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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多余指定,早就不能用了。

    2016/12/13 23:2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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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12-13 23:22
    多余指定,早就不能用了。

    那能不能理解是故意劣化呢?

    2016/12/13 23:4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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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likaiteng 发表于 2016-12-13 23:45
    那能不能理解是故意劣化呢?

    或者说从那个角度去阐述更具有说服力

    2016/12/13 23:4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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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likaiteng 发表于 2016-12-13 23:45
    那能不能理解是故意劣化呢?

    明显少特征,那么肯定就不落入保护范围了。用什么方法,也都纳入不进来了。

    2016/12/13 23:4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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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12-13 23:46
    明显少特征,那么肯定就不落入保护范围了。用什么方法,也都纳入不进来了。 ...

    没有什么可以补救的吗?

    2016/12/13 23:5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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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likaiteng 发表于 2016-12-13 23:52
    没有什么可以补救的吗?

    我认为没有了。

    2016/12/13 23:5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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