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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权的质押

发布时间:2012.11.13 上海市查看:3530 评论:5

专利权质押办法规定:“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这种情况不允许质押登记。从法理上说,为什么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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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这一规定其实是与担保法66条、物权法第186条明文禁止的流质、流押相统一。
    我认为该规定的理由,一是保护债务***押物的实际价值通常是大于债务的,只不过债务人急用钱,愿意质押。这时候如果允许流质,则债务一旦无法受偿,质押物归质权人所有,显失公平。
    二也是保护债权人,大多数情况下质押物价值是大于债务,但也有些情况,债权人错误地认识了质押物的价值,高估了。如果允许流质,最后债务人会故意不履行,放任债权人得到质物所有权,这样对债权人也是显失公平的。
    要避免上面两种情况,就需要设计一个对质物真正价值评估的程序,这个评估是应该设置在质押的时候呢,还是在债务无法偿还的时候?肯定是后者啦。但如果允许流质,那这个估值程序就没办法介入了。
    所以法律上会禁止流质。

    2012/11/13 22:5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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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benjaminwolf 发表于 2012-11-13 22:54
    “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这一规定其实是与担保法66条、物权 ...

    受教了

    2012/11/15 10:0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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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benjaminwolf 发表于 2012-11-13 22:54
    “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这一规定其实是与担保法66条、物权 ...

    同意

    2012/11/15 11:12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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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我国法律之所禁止绝对禁止流质条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何时何地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虽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第二,如果债权人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重大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流质契约,债务人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从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属于弹性条款,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规定流质契约无效,以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流质契约禁止也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未经折价或者变价,就预先约定抵押财产转移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

    2012/11/15 11:2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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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不错

    2012/11/15 12:5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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