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审查意见合理吗?
发布时间:2016.11.16 安徽省查看:1654 评论:9
求教各位老师:
我的申请是驱动部分固定在头盔上,驱动按摩臂运动,头盔作为固定件用的;对比文件中是电机固定在落地支架上驱动外层帽盔运动,因从图上看,电机的方位在帽盔上方,所以审查员就说相当于驱动单元设置于头盔上,这样说合理吗?该如何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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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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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果老
2024-04-08 14:56:36
涉外案量骤减了吗
13评论 1 -
zlzx0033
2024-04-25 10:14:04
编写?很Lou吗?
38评论 0
yaoqingml
就你给的这么一点信息,无法准确判断审查意见的合理性。一般而言,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
1、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否和申请文件相关,对比文件1作为对比文件是否合适?
2、微型电动机是否相当于驱动单元,从字面意思看似乎有一些区别。
至于微型电动机是和帽盔连接在一起的,是否相当于驱动单元设置于头盔上,并没有特别大的意义。如果微型电动机确实相当于驱动单的话,这个驱动单元设置于头盔上绝对没有创造性。
2016/11/16 18: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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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18:47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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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19:09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fyf860106
2016/11/16 20:47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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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21:38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fyf860106
破新颖性,只要权利要求里面包括了某一种现有即可。
你的权利要求里面包含那一种解释,就没新颖性。
2016/11/16 22:09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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