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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审查意见合理吗?

发布时间:2016.11.16 安徽省查看:1654 评论:9

本帖最后由 没有颜色 于 2016-11-16 16:46 编辑

求教各位老师:
我的申请是驱动部分固定在头盔上,驱动按摩臂运动,头盔作为固定件用的;对比文件中是电机固定在落地支架上驱动外层帽盔运动,因从图上看,电机的方位在帽盔上方,所以审查员就说相当于驱动单元设置于头盔上,这样说合理吗?该如何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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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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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yaoqingml 于 2016-11-16 18:23 编辑

    就你给的这么一点信息,无法准确判断审查意见的合理性。一般而言,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
    1、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否和申请文件相关,对比文件1作为对比文件是否合适?
    2、微型电动机是否相当于驱动单元,从字面意思看似乎有一些区别。
    至于微型电动机是和帽盔连接在一起的,是否相当于驱动单元设置于头盔上,并没有特别大的意义。如果微型电动机确实相当于驱动单的话,这个驱动单元设置于头盔上绝对没有创造性。

    2016/11/16 18: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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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的驱动单元包括电机和齿轮组等,对比文件中除了电机还连接有减速箱,凸轮机构等,但是审查员说驱动单元只相当于电机。如果他的电机固定于头盔上,整个装置就无法动作了,我的事以头盔做基础的运动,所以我才强调他们的关系,可是审查员不认可

    2016/11/16 18:47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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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的是驱动单元固定在头盔上驱动按摩臂运动,对比文件1是两层头盔,内层固定在支架上,内盔上有孔,外层头盔上固定有按摩头,穿在内盔上的孔内,微型电机通过连接驱动外层头盔在内盔上绕转,头盔是运动件

    2016/11/16 19:09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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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电机 和齿轮组       与 电机加减速箱有啥区别?

    2016/11/16 20:47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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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按照审查员简单的字面理解,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机械固定连接”,另一种为“方位表述”,那么,审查程序应该指其不清楚,显然,审查员选择了一种有违申请人本意的表述方式进行评述,这是不合理的。另外,审查员应从整体考虑权利要求的实际技术方案,分析其理解的技术方案是否可行,如果不可以,那么这种评述是不正确的。根据公众的普遍理解,人们在表述连接关系时,一般都采用“连接于XX上”的这种表述方式。

    2016/11/16 21:38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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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专用碗底 发表于 2016-11-16 21:38
    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按照审查员简单的字面理解,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机械固定连接”,另一种为“方 ...

    破新颖性,只要权利要求里面包括了某一种现有即可。

    你的权利要求里面包含那一种解释,就没新颖性。

    2016/11/16 22:09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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