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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家讨论的水质改良剂

发布时间:2016.11.10 浙江省查看:2108 评论:7

首先,本人认为水质改良剂不能作为实用保护的客体,他在材料中给出了 螺旋后形成一个空隙,空隙处可以放置水质改良剂,那么基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我觉得,此处应该写成,XX部分螺旋后形成一个容纳水质改良剂用的空隙。 不知道有哪位道友和本人想的一样呢。 还有我始终觉得D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1相对D2和D3结合无创造性。 欢迎讨论

标签: 改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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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然后还给出了部分限定材料的。。。基于实用 我觉得都不应当作为权要

    2016/11/10 12:2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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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也是这么写的。不过通过最关键是独权貌似。

    2016/11/10 12:22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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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cdl54752145 发表于 2016-12-21 19:22
    我也是这么写的。不过通过最关键是独权貌似。

    哈哈,要是关键差一分。。那这个就要命了

    2016/11/10 12:2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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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是啊

    2016/11/10 13:56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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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我认为弹性材料的问题和水质改良剂是两码事,弹性材料属于现有材料的应用,属于对部件材质的限定,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而水质改良剂不属于形状也不属于构造,不应当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2016/11/10 14: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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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没写,可以放,可以不放,在说明书里说一下得了,放权书里有用么……

    2016/11/10 16:4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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