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权利要求1无新颖性理由成立,但论证不充分
贵公司提出的无效请求书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进行了技术方案的对比,但是并没有对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进行对比,同时,也没有对对比文件1的时间分析,因此论证不充分。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对比文件1的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茶壶,包括壶身,壶盖即权利要求1的壶身,壶盖,),壶盖一体成型连接搅拌棒,搅拌棒可拆卸的连接搅拌部(即权利要求1的搅拌棒可拆卸的连接有搅拌部),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技术方案相同。
同时,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领域都是茶壶(原文不是茶壶,具体是什么忘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搅拌,产生的技术效果相同,对比文件1是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无新颖性,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搅拌部为叶轮,叶轮设有齿板”,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齿板”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3、权利要求2无创造性理由成立,但论证不充分
贵公司提出的无效请求书对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理由成立,但是没有确定最接的现有技术,也没有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因此论证不充分。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点和显著地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比文件2和3是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茶壶,包括壶身,壶盖(即权利要求2的壶身,壶盖,壶嘴和壶把),壶盖一体成型连接搅拌棒,搅拌棒可拆卸的连接搅拌部(即权利要求2的壶盖可拆卸的连接搅拌匙),搅拌部为叶轮,叶轮设有齿板,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壶盖可拆卸的连接搅拌匙”和“叶轮设有齿板”这两个技术特征
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壶盖内部中央设有可拆卸的搅拌棒”和“搅拌部为径向向下的凸起的圆盘B2”,以上两个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搅拌,与区别技术在权利要求2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产生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3不清楚理由成立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2对齿轮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但是在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齿轮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缺乏引用基础,造成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4没有单一性,理由不成立
不具有单一性不属于无效请求的理由,不能用来对权利要求进行无效宣告。
二、
1、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对比文件1的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茶壶,包括壶身,壶盖即权利要求1的壶身,壶盖,),壶盖一体成型连接搅拌棒,搅拌棒可拆卸的连接搅拌部(即权利要求1的搅拌棒可拆卸的连接有搅拌部),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技术方案相同。
同时,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领域都是茶壶(原文不是茶壶,具体是什么忘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搅拌,产生的技术效果相同,对比文件1是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点和显著地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比文件2和3是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茶壶,包括壶身,壶盖(即权利要求2的壶身,壶盖,壶嘴和壶把),壶盖一体成型连接搅拌棒,搅拌棒可拆卸的连接搅拌部(即权利要求2的壶盖可拆卸的连接搅拌匙),搅拌部为叶轮,叶轮设有齿板,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壶盖可拆卸的连接搅拌匙”和“叶轮设有齿板”这两个技术特征
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壶盖内部中央设有可拆卸的搅拌棒”和“搅拌部为径向向下的凸起的圆盘B2”,以上两个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搅拌,与区别技术在权利要求2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产生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不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的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2对齿轮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但是在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齿轮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缺乏引用基础,造成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4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壶盖跌落”,而要解决这个技术问题就必要对护盖板的链接关系作出限定,但是权利要求4中并没有相关内容,因此目前的权利要求4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全部技术特征无效。
三
1、一种茶壶,包括壶身、壶盖,位于壶盖壶盖中央有的抓手,其特征在于:抓手旁边有通气孔,搅拌器自由贯穿通气孔。
2、根据权利要求1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搅拌器包括把手,杆部和搅拌部,搅拌部与杆部连接,杆部与把手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杆部与把手是一体成型的。
4、根据权利要求2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杆部与把手是可拆卸的安装。
5、根据权利要求2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杆部与搅拌部是一体成型。
6、根据权利要求2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杆部与搅拌部是可拆卸的安装。
7、根据权利要求6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与杆部的可连接结构是一端为十字插头,另一端为十字插座。
8、根据权利要求2-6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搅拌部是螺旋形。
9、根据权利要求8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搅拌部是螺旋叶片。
10、根据权利要求2-6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搅拌部是弹性材料制成。
11、根据权利要求4、5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搅拌部内部设有水质改良剂。
12、根据权利要求11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水质改良剂是天然球形石头。
四、
解决的技术问题:搅拌速度慢;搅拌工具无法上下移动。
产生的效果:能够快速冲泡茶叶,在茶水内部形成对流,不改变茶壶的结构取得较好的搅拌效果。
T159xxxx1649Je
2016/11/08 17:1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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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8 17:2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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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8 17:2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炉心融解
罪不…至死吧
2016/11/08 18:23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钢铁男一号
2016/11/08 18:51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如梦恋伊
为什么我想不起来D1有拆卸的这个技术特征了?
只记得D3好像有可拆卸。
2016/11/08 18: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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