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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中可以合并修改的第二种情况的疑惑

发布时间:2016.10.31 上海市查看:2064 评论:6

无效宣告中专利权人可以合并修改的第二种修改方式,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的新证据,专利权人可以合并修改权利要求,是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什么时候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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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除了做无效宣告请求时之后所提出的证据及其组合之后所提出的证据。

    2016/10/31 21:3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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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一般是自请求日一个月內补充的证据

    2016/10/31 21:38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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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没听说限制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人只要删独权就可以合并从权了。
    只有反过来要求请求人的,一个月内交证据,针对合并式修改呢,再给一次交证据的机会,超过一个月也行。不是合并式修改就没这个机会了。

    2016/10/31 21:49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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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12-12 04:35
    除了做无效宣告请求时之后所提出的证据及其组合之后所提出的证据。

    实务考试不写出完整的法条,只写不符合法条的什么规定扣分吗?
    比如只写  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而不写出完整的法条

    2016/10/31 22:32 [来自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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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一联合抗巴子 发表于 2016-10-31 22:32
    实务考试不写出完整的法条,只写不符合法条的什么规定扣分吗?
    比如只写  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 ...

    我认为比如中的内容,是不扣分的。

    2016/10/31 23:4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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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12-12 06:43
    我认为比如中的内容,是不扣分的。

    了解,谢谢

    2016/11/01 09:24 [来自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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