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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0.26 北京市查看:4571 评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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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2016/10/26 13:42 [来自北京市]
bb2007xe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10-26 13:42根据我的理解,补交是不行的。事先。
2016/10/26 13:45 [来自北京市]
bb2007xe 发表于 2016-10-26 13:45那现在还有别的办法吗?谢谢李工!
2016/10/26 13:47 [来自北京市]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10-26 13:47要么把所有的知情人封口或灭口,要么在获得许可之后再递交申请。现在我无法保证,你撤回已经递交的对外国 ...
2016/10/26 13:49 [来自北京市]
2016/10/26 14:17 [来自北京市]
bb2007xe 发表于 2016-10-26 14:17目前已过优先权日期,是不是没有可以补救的办法啦?
2016/10/26 14:4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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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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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仙子
2024-04-16 10:07:12
现在专利非正常还正常吗???
fg_HQ9zsI_0189
2024-04-28 18:39:12
有没有说说专利代理正常工资应该都是多少的
李工仲明
事先。
2016/10/26 13:4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bb2007xe
那现在还有别的办法吗?
谢谢李工!
2016/10/26 13:4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要么把所有的知情人封口或灭口,要么在获得许可之后再递交申请。现在我无法保证,你撤回已经递交的对外国申请是否有效,但是如果对外国申请没有被公开,那么是可以降低你出问题的风险的。
2016/10/26 13:4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bb2007xe
优先权日期已经过了,撤了也不能重新申请了。。。
2016/10/26 13:49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bb2007xe
目前已过优先权日期,是不是没有可以补救的办法啦?
2016/10/26 14: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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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没有了。
2016/10/26 14:4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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