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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关于法9条的一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6.09.13 四川省查看:4234 评论:18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6-12-6 11:16 编辑

手上有个案子,案由是这样的:
1、3月,提交了一份实用新型申请A,还没交费,申请人通知让同时申请发明专利
2、4月,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B,交费
3、8月,收到审查意见,不符合法9条规定,打电话给审查员沟通,让主动撤回A
4、一通意见提交一周以后,收到驳回通知
5、所里重新提交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要求了A的优先权。

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假如有X、Y、Z三个人,X先提交了一个申请,但是做了主动撤回,Y在一周之后也提交了同样的申请,Y的申请被审查员以法9条驳回;
这之后的一年里,没有其他人就这个发明创造提交申请,当X和Y提交的申请优先权期限过去了,出现一个Z就这个同样的发明提出专利申请,而我们XY的专利并没有公开,这时,Z的专利申请是否会被驳回,驳回的理由是什么?若被授权,那么是否对B不公平?

这个问题困扰很久了,希望得到各位高手的解答@李工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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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李工仲明

    2016/09/13 15:35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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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昨天,我在另一个贴子里说了我这边一个案子的情况,跟你不一样,但是有相似之处:
    1、申请人甲,申请一项实型A;
    2、接到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办登费;
    3、接到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

    到这里,专利未被公开,因为没有公告。

    4、这份申请文件,由申请人乙提报实型申请,为实型B;
    5、收到审查意见,法九条;

    怎么弄?跟审查员打电话,审查员说情况特殊,需要研究一下再说。
    通电话的过程中,发现已经提交了针对OA的意见陈述,让等回案结果就行。

    意见陈述上,提交了申请人甲出具的《申请权转让声明》

    这里的问题,跟楼主是一样疑惑的:

    按专利法的规定,抵触申请,必须是公众所知的,也就是公开或公告后的案子。
    这样使用法九条,就出现了楼主所说的麻烦,申请过程中视撤或主动撤回的案子,根本就没到公告的环节,也不存在继续授权的可能性(不论是视撤还是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还是主动撤回,案子都不具备重新授权的条件——当然,得排除可以申请恢复专利权的期限(1、不可抗力两年;2、正当理由两个月)

    审查员真是拿法九条当干粮啊

    2016/09/13 15:46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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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小夜 发表于 2016-10-24 22:46
    昨天,我在另一个贴子里说了我这边一个案子的情况,跟你不一样,但是有相似之处:
    1、申请人甲,申请一项实 ...

    我手上也有一个和你一样情况的案子,申请人没交办登费,后面申请人过了期限又想拿权利,又交了一份同样的申请,来法九条,我把所有权项合并提交了,3个月过去了,还没接到通知,不知道什么情况

    2016/09/13 16:24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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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小夜 发表于 2016-10-24 22:46
    昨天,我在另一个贴子里说了我这边一个案子的情况,跟你不一样,但是有相似之处:
    1、申请人甲,申请一项实 ...

    如你所说的,法9条的核心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在先申请明显不具备继续授权的可能性,那么在考虑到后续是否会存在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的情况下,审查员在审查在后申请时,能不能将在后申请的审查时间延后到“在先申请的各种期限”的期限届满日之后,这是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来法九条的意见,这是不合理的

    2016/09/13 16:30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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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16/09/13 16:3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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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王琦专***表于 2016-10-24 23:39
    会驳回,新颖性。

    为什么会有新颖性问题

    2016/09/13 16:45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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