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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删不删权4的一些看法。

发布时间:2012.11.06 湖南省查看:2798 评论:3

合并23作为独权',然后合并234作为合并后的权二是符合审查指南要求的,只是我觉得没有意义的,保护了A+B+C的方案,你觉得从权再加一个A+B+C+D的方案会使得要求保护的范围更大了么,其实没有,侵犯ABCD必定侵犯ABC的方案,写ABCD的方案的作用无非就是万一ABC无效了还可以有退路,但是只多了泡沫材料这个特征的从权你觉得有退路么,依然没有,所以我觉得4删除与否都可以,关键是23合并作为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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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没人鸟我,伤心,自己顶上去

    2012/11/06 10:53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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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删不删除应该看出题人想要什么样的结果。  关于原权4,我认为出题人想要看你对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掌握程度,只要在答案中写明了改材料是已知材料,不属于对材料本身的改进,可以看做是对产品的构造进行的改进。  只要将上述点说明白了,你可以保留原权4, 也可以综合分析有权4也不会给保护梯度带来好的影响,因此建议删除。  只要自圆其说就可以了。但是出题人想要看到的答案必须出现。

    2012/11/06 10: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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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额,对于加亮的参考答案,我还是。。。自己顶上去。。。。

    2012/11/26 23:15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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