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质审查修改的疑惑,求高人替小弟解惑~~~
发布时间:2012.10.27 广东省查看:2626 评论:6
我个人认为,审查指南有2个地方描述有矛盾:
1.244页5.2.1.3(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到这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例题中给出了螺旋弹簧和弹性部件的关系,指出后者的修改不予接受,不论在什么情况下。
2.250页5.2.3.2(例2)原权利要求涉及制造橡胶的成分,不能将其改成制造弹性材料的成分,除非原说明书中已经明确指出。言外之意就是如果原说明书中明确指出,则可以修改。
我能否认为此2者之间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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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思博镇镇长
[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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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icewjf
2012/10/27 19:19 [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0 举报elephantxiang
2012/10/27 20:06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king1457
244页5.2.1.3是答复审查意见时的例外情形。
2012/11/01 10:43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agimo
主动修改时,修改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答复意见时,(1)克服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不得超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2)克服审查意见未指出的缺陷,但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且不得扩大权要的保护范围。
上边两种情况,分属主动修改和答OA修改,所以限制条件不同。
2012/11/01 11: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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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对权项的修改;
3.2是对说明书的修改。
其实说的是一件事:都不准超出原始记录的范围。
例2,如果原说明书中明确指出,既然指出了,当然可以改。此为形式修改,实务中陈述书都不用,直接补正就行了。
2012/11/01 11:04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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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对权项的修改;
3.2是对说明书的修改。
其实说的是一件事:都不准超出原始记录的范围。
例2,如果原说明书中明确指出,既然指出了,当然可以改。此为形式修改,实务中陈述书都不用,直接补正就行了。
2012/11/01 11:18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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