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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质审查修改的疑惑,求高人替小弟解惑~~~

发布时间:2012.10.27 广东省查看:2626 评论:6

我个人认为,审查指南有2个地方描述有矛盾: 1.244页5.2.1.3(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到这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例题中给出了螺旋弹簧和弹性部件的关系,指出后者的修改不予接受,不论在什么情况下。 2.250页5.2.3.2(例2)原权利要求涉及制造橡胶的成分,不能将其改成制造弹性材料的成分,除非原说明书中已经明确指出。言外之意就是如果原说明书中明确指出,则可以修改。 我能否认为此2者之间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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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矛盾。你仔细研究审查指南的这部分内容。第一个问题指的是在被动修改(也就是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要求,除了满足专利法33条以外,还必须满足实施细则51条第三款之规定,但此时有例外情况,也就是虽然不满足细则51条,但克服了实质缺陷符合专利法33条,这样也可以接受,要注意,这时又有例外情况,也就是指南里的那五种情况,其中的一种情况就是删除或改变独权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保护范围,在弹性部件这个例子中将螺旋弹簧改为弹性部件导致扩大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这是不允许的,而不管说明书中是否记载。第二个问题指的是除了第一个问题谈到了那五种情况外时的对权利要求一般性的不允许的修改,楼主贴子里提出的是不允许的改变,这时的修改只要不超出专利法33条就可以被接受,但遇到第一个问题的情况时必须按照第一个问题中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去办,在第二个例子中,虽然改变了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保护范围,但此时只要满足法33条就行,也就是说只要说明书中记载有此特征就可以接受。

    2012/10/27 19:19 [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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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考试的重点应该该是在5.2.1.3,陷阱不少。

    2012/10/27 20:0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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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250页5.2.3.2是修改的方式,包括主动修改和答复审查意见。
    244页5.2.1.3是答复审查意见时的例外情形。

    2012/11/01 10:4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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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agimo 于 2012-11-1 11:01 编辑

    主动修改时,修改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答复意见时,(1)克服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不得超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2)克服审查意见未指出的缺陷,但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且不得扩大权要的保护范围。

    上边两种情况,分属主动修改和答OA修改,所以限制条件不同。

    2012/11/01 11: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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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很久的帖子了,原来没看到。

    1.3是对权项的修改;
    3.2是对说明书的修改。

    其实说的是一件事:都不准超出原始记录的范围。
    例2,如果原说明书中明确指出,既然指出了,当然可以改。此为形式修改,实务中陈述书都不用,直接补正就行了。

    2012/11/01 11:04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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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很久的帖子了,原来没看到。

    1.3是对权项的修改;
    3.2是对说明书的修改。

    其实说的是一件事:都不准超出原始记录的范围。
    例2,如果原说明书中明确指出,既然指出了,当然可以改。此为形式修改,实务中陈述书都不用,直接补正就行了。

    2012/11/01 11:18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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