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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细则51条第1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7.19 陕西省查看:2391 评论:2

各位前辈:细则51条第1款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 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然后审查指南中又规定“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这里的主动修改中的超范围是不是就像把"弹簧“改为"弹性部件",也不会说是超范围,而且开始实审后,审查的文本也是主动修改的,之前申请时递交的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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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focus 于 2012-7-19 17:48 编辑

    审查员发一通时,如果主动修改超范围,会在一通发出修改超范围的审查意见的,不可能不管。这一条只是为了确定审查的文本是主动修改的文本。

    2012/07/19 17:4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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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楼主注意理解《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1节内容:
          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上述修改(附:包括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能作为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原始提交的外文文本除外,其法律效力参见本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第3.3节。
          如果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2012/07/19 19:08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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