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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6.23 山东省查看:2428 评论:2
标签: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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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dxxll
2012/06/23 16:02 [来自上海市]
一梦千寻
2012/06/23 18:00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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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taiapple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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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dxxll
2012/06/23 16:0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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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2,一种产品A的制备方法。(独权2)
我听祈建伟老师的课件中有这样的说法:
上述权2的写法,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理由:
说明书中的制备方法,只是适用于说明书中特定的“产品A”的制备方法,并不是现有技术中所有的“产品A”和说明书中特定的“产品A”都能适用该制备方法。
所以,“权2,一种产品A的制备方法。(独权2)”这样的写法,相当于把现有技术中的“产品A”的制备方法也概括进了方法独权,所以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或者也可以说,独立权利要求2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现在提倡的考试思维是:
权1,一种产品A。(独权1)
权2,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A的制备方法。(独权2)
(这样即不用写方法权利要求的从权3了)
2012/06/23 18:00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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