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专利撰写过程中的一种写法是否有误

发布时间:2012.06.06 广东省查看:3648 评论:3

用“本发明”全部代替“本发明实施例”显然是不对的,但最近遇到有人撰写过程中,无论哪里都用“本发明实施例”而不是“本发明”,包括摘要、发明内容、技术效果、说明书。看了感觉很不对劲,究竟哪里可以这样写,哪里不能这样写?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发明应该理解成一种用于解决某个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而不是“发明专利”。
    举个例子,你在读小学的时候显然不知道这个世界上还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之分,这个时候我对你讲:小朋友,你知道爱迪生最著名的发明是什么吗?这个时候你的第一反应是灯泡是爱迪生最著名的发明,而不是灯泡的专利是一篇发明专利呢还是一篇实用新型专利。
    因此在专利撰写中,不管是新型还是发明,都可以在文件中出现“发明”字眼。

    2012/06/06 10:29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2楼
    呵呵,楼主应该是个很严谨的人,这几种写法都不是实质缺陷,但是楼主注意到了,是想让申请文件更完满一些吧。我也有同样的疑惑,据说美国申请文件有些要求,希望有知道的朋友出来顶顶。

    2012/06/06 14:16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
  • 第3楼
    个人觉得,要用“本发明”而非“本发明实施例”的地方:
    1、发明内容描述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地方;
    2、发明内容技术效果部分。
    要用“本发明实施例”而非“本发明”的地方:
    1、附图说明;
    2、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
    其他地方界限不是很清楚,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2012/06/06 14:44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