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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对比文件可否用于评价新颖性

发布时间:2012.05.04 广东省查看:5574 评论:20

本帖最后由 sophiezhao10 于 2012-5-4 11:51 编辑

本案:申请日 2012年5月2日
对比文件: 申请日2012年1月2日,公开日2012年5月3日
对比文件只能评价新颖性,不能评价创造性

对比文件揭示:
侧壁包括第一侧壁和与第一侧壁相连的第二侧壁,侧壁上设有两个不同功能的第一孔、第二孔
本案:
两个不同功能的第一孔、第二孔
侧壁包括第一侧壁和与第一侧壁相连的第二侧壁
第一孔设于第一侧壁,第二孔设于第二侧壁

一种观点 : 对比文件不能评价本案的新颖性。
理由:
根据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我们可以设想几种情况:
1、        第一孔、第二孔都设于第一侧壁上
2、        第一孔在第一侧壁、第二孔在第二侧壁
3、        第一孔、第二孔都设于第二侧壁上
4、        第一孔在第二侧壁、第二孔在第一侧壁
因为出现了上述四种情况,可以认为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是个上位的概念,不能评价下位概念(本案)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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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把偶想说的都说完了,还说啥呢

    2012/05/04 12:29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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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呵呵,我觉得该说的都说得比较完整了。

    2012/05/04 13:0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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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只是想问下,大家是否同意这种观点。看来都同意。

    2012/05/04 13:2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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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可以用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评价新颖性。

    2012/05/04 13: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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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看附图

    2012/05/04 14:3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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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按照欧专局的规定,对比文件不构成对新颖性的破坏。

    2012/05/04 14:46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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