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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51 条第 3 款规定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2.02.19 天津市查看:9534 评论:2

审查意见:申请人在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时,主动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51 条第 3 款的规定,因而不予接受。且提醒申请人注意,到指定期限届满日为止,申请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如果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51 条第 3 款的规定或者出现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51 条第 3 款规定的内容,审查员将针对修改前的文本继续审查。 何种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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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提醒申请人注意,到指定期限届满日为止,申请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如果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51 条第 3 款的规定或者出现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51 条第 3 款规定的内容,审查员将针对修改前的文本继续审查


    从法条上的意思来看,就是按照没有新增权利要求的原来的权利要求范围进行审查,看是否有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方案。如果克服了,就授权,如果没克服,再看是要驳回还是继续发审通。

    2012/02/19 11:5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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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楼主应该已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吧,为了在无效宣告中有更多的余地,遂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这种情况,把新增的从属删去即可,有授权可能。

    2012/02/19 12:4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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