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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要求主动提出修改

发布时间:2012.02.16 广东省查看:2440 评论:3

在审查指南244和245页中提到的答复审查意见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有五种情况也不被允许。我想提问的是245页的第四种情况:“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修改已经超出原权利要求的范围呢? 如果这种情况不算超出原权利要求的范围,在规定的时间主动提出修改,这种修改是否被允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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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肿么没有人理我的,呜呜。。。大家帮我解释一下。。谢谢了!

    2012/02/16 16:2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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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seowangluo 于 2012-2-16 16:32 编辑

    这方面也不是很懂,没办法帮到你

    2012/02/16 16:3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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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这并不是说超不超出原权利要求范围的问题。估计你把它与超出说明书范围弄混了。
    打个比方,原来有一个权利要求:一种XX,包括A。审查员认为这个没有新颖性,你再把权利要求改成:一种XX,包括A和B。这样是允许的,只要A+B的方案在原说明书中出现过。

    2012/02/16 18:5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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