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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申请可以勾选“放弃主动修改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2.01.16 上海市查看:8283 评论:24

如题,我今天看到的,可以勾选“放弃根据实施细则51条做主动修改的权利”; 实用新型的这一项在请求书里,发明的在实审请求书里。 勾了是不是像实用新型这种授权就更快了?

标签: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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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驳回也更快了吧。。

    2012/01/16 19:26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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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驳回跟主动修改有何联系?其实大多数人都没有利用主动修改,果子局还是会等这个时间结束,所以现在可以主动放弃也挺好

    2012/01/17 10:15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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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同问,请知情的大婶透露一二~~~

    2012/01/17 10:3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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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这种操作是否涉嫌违反专利法呢?

    2012/01/17 13:1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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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来主动修改是你的权利,现在只是给你一个选择放弃的机会,不是强迫你放弃,怎么违反专利法呢?

    2012/01/17 13:25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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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这个改革好啊

    有审查员在主动补正期发一通,然后被申请人主动补正了。非常郁闷。

    这个措施可能是针对这种尴尬情况的吧

    2012/01/17 23:51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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