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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大家分享下自己整理的一些与实务相关的法条(1)

发布时间:2012.01.12 广东省查看:14451 评论:31

一、答复审查意见阶段(简答题目,2011,要注意可以改变的事项) 《专利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1考点 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51.3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审查指南规定》[2-8-5.2]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时机主动修改: 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根据专利合作条约规定所提交的修改文件,同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在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 修改方式的限制: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申请人主动将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螺旋弹簧” 修改为“弹性部件”,尽管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弹性部件”这一技术特征,但由于这种修改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而不予接受。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改变的是主题。车把手与车座。(比较复审阶段)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新增) 二、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1)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等缺陷。常用的方式06.08 (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或者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 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形式修改 (4)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以克服原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和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或者两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保护范围而使权利要求书不简要,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等缺陷。 (5)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 (6)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使其准确地反映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形式修改 (7)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使其准确地反映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 三、复审阶段 了解即好,考试考的可能性不大 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类似于细则五十一条第三款,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规定: (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2) 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区分权利要求及主题:复审时是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 答复审查是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的主题。 (对应答复审查意见阶段: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例如,一件有关自行车新式把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不仅描述了新式把手,而且还描述了其他部件,例如,自行车的车座等。经实质审查,权利要求限定的新式把手不具备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限定为自行车车座。由于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这种修改不予接受。) (3) 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答复审查意见阶段可以修改,但不可以主动修改类型吧。) 或者增加权利要求(同答复审查意见阶段,均不可以)。 (4) 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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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四、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审查指南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复审阶段:不可以;)
    (答复审查意见阶段:可以修改权利要求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
    1权利要求的删除、
    2权利要求的合并
    3技术方案的删除。(09年简答和修改的主要考点)
    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最好的主动机会)
    (2) 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一个月内,请求人在举证期满一个月后,举证则只能针对专利权人合并式修改)
    (3)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类似兜底)

    一、在专利无效中,专利权利人合并式修改及无效请求人的增加理由规定。
    2011/9/16        专利权人        无效请求人
    修改和补充证据的限制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最好的主动机会)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一个月内,请求人在举证期满一个月后举证,请求人则只能针对专利权人合并式修改)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 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2.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请求人自己过错)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类似兜底)       

    二、《审查指南》在三个阶段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原则
    A        答复审查意见        复审阶段        无效宣告请求
    1        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改变权利要求类型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        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R69。
    3        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车座和车把式)        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不的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A33
    4        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说明书进行修改,
    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情况除外。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5        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二、不是无效理由
    缺乏单一性不应当作为专利无效的理由。专利法三十一条第一款
    三、请求复审委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不予考虑的几种情况
    抵触申请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不予考虑(经常考的,从申请日,优先权日来判断)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没有用于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07考了,说权利要求6不支持,但没说明理由的证据)
    请求人增加无效宣告理由不符合本章第4?2节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本章第4?3节规定的,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本章第4?3节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4?2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1)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 但下列情形除外:
    (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ii)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请求人自己过错)
    四、专利文件的修改
    4?6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4?6?1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4?6?2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4?6?3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 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2012/01/12 15:1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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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五、证据 4?3举证期限
    4?3?1请求人举证
    (1)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i)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ii) 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3)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4?3?2专利权人举证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
    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六、回避
    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合议组成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回避。
    细则第三十七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
    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
    其回避:(三个关系一个原审)
    (一) 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兜底)
    (三)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四)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处室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七、委托
    (1)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且专利权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即使专利权人此前已就其专利委托了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程代理并继续委托该全程代理的机构的,也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10考点
    (2)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的,专利权人未在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委托内容不明的情况)
    (3)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未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的,后委托的视为未委托,同一日委托的,视为双方均未委托。
    (4) 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人, 未按规定委托的, 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5) 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 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 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 视为未委托。
    当事人指定-最先委托-署名在先-再指定-视未委托
    (6) 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7) 对于下列事项,代理人需要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书:
    (i)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ii)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iii) 代理人代为和解;
    (iv) 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八、代理条例
    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私活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脚踩两只船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专利代理机构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十、口头审理
    1、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书面请求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2、口头审理的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口头审理,并在必要时确定继续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
    (1)当事人请求审案人员回避的。
    (2)因和解需要协商的。
    (3)需要对发明创造进一步演示的。
    (4)合议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兜底)
    十一、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上述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是为了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九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 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 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的,应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而不是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对在后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审查。
    十二、证据
    2?2?1外文证据的提交
    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除外。
    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
    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
    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上述两类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1)该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如从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
    (2)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
    (3)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无效宣告程序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无效宣告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2012/01/12 15:1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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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无效和驳回条款共三处不同,【2-2.2】、【23、27---26.5、31】)
    2011-09-22        无效(三处不同,【2-2.2】、【23、27---26.5、31】)        答复
    1        A2        【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创造】第二条第二款
    2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        A5        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情形】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情形】
    相同
    3        A9        第九条【禁止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九条【禁止重复授权】
    相同
    4        A22        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条件】
    相同
    5        A20        第二十条【涉外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涉外专利申请】
    6        A23        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授权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7        A25        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非生物学方法),可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相同
    8        A26.3.4        第二十六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第3款.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第4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4.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5.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9        A27.2/ A31.1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A31.1【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10        A33        第三十三条【申请文件的修改】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申请文件的修改】
    相同
    11        R20.2        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必要技术特征】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必要技术特征】
    相同
    12        R43.1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分案修改超范围】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分案修改超范围】

    2012/01/12 15:1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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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十、答复审查意见陈述书 标准模板(考前一天背诵版)2011-10-26
    尤其注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论述。的采分点除了套话,一定要有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及解决的技术问题。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认真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        修改说明5分
    1.        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了(………..)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0011】段和第【14】段及附图3。2分
    2.        删除了原权利要求x,对比文件已公开…..使其不具有新颖性,因此删除该权利要求。
    3.        将原权利要求的形式错误进行修改。如主题名称,术语错误,引用错误等。
    (二).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2分,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及《审查指南》相关规定。
    4.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新颖性(若考题像08年的有关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题,请先答)
    (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具备新颖性(切记单独对比原则)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1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结合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来说.....),其并没有公开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事实说明--区别技术特征2分.)这一技术特征,因此,相对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1分,同上。
    3.权利要求2-10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地二是二条第二款规定。
    4.删除权利要求X的理由(如果存在是因为不满足新颖性要求而被删除的话)
    三.关于创造性
    (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具有创造性
    1.对比文件x与本申请有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似的技术问题,且公开了较多的技术特征,所以,对比文件x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分。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对比可知,其区别特征在于1分:(写入区别特征1分),其具有……的技术效果2分,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技术问题。2分
    对比文件x并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2分无法解决上述问题。
    而且,对比文件2也不存在应用本发明的技术手段解决上述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2分而是通过使……..来解决….的问题。
    另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是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2分(要实用新型注意只是实质性特点)
    本发明通过采用……的技术手段,获得了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性1分。
    2.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1分
    3.在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对其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2-10也必然具有创造性。1分
    申请人相信,进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经克服了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并同时对一些形式性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关于答复规定,忘早日批准为盼。
    一、(考前在注意事项:著录相目变更的信息很重要,基本上部会显示太多在试卷上,但留下来的都是考点,09代理人名称等,还有就是有优先权的、申请日的都有注意,会对判断抵触申请有帮助,切记,抵触申请现在包括申请人本人的申请,还有决对新颖性,包括使用公开)
    二、(单一性等不是无效理由的干扰项)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受到专利复审委转来的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随后又收到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3,现针对请求本专利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修改说明
    专利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权利要求2至4合并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若考试的时候,题目要求单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可省)
    若有其他实质性和形式的修改,则要说明,如删除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二是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关于无效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各项规定。
    请求复审委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修改。
    具体理由如下。
    答辩不同答复,请求原则,针对请求人的请求来一条条的来答辩和陈述。
    再次有针对性的对每一个理由陈述,有的不是无效理由,或不考虑的证据理由,要在对于该项权利要求说明的时候,同时说。
    对于一个权利要求多个无效理由,有分别说明
    合并后一个独权,可能是修改前几个权利要求合并而成,所以,要把无效请求提出的理由,都一一答复。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依法维持本专利有效。
    若有补充的证据和材料,这部份也要说明下。




    无效宣告请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人请求x公司根据专利法四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六十五条规定对专利号xxx,专利权人xx,名称为xx的实用新型/发明提出无效请求。
    请求内容
    (相当修改说明)
    本请求人以该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6、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规定,权利要求7-9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为理由,请求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本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如下:与答复 无效多了一个证据说明的部分。
    证据1美国专利说明书 公告日等日前,及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2xxx
    (对证据加以说明)证据1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限有技术
    证据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申请日之后,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申请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xxxxx
    综上所述,本请求人以该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6、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规定,权利要求7-9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为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实际上重复请求内容即修改说明部分即可)

    2012/01/12 15:1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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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优先权:第二十九条
    享有优先权条件
            本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
    1.申请人        必须一致,否则,提供优先权转让文件        申请人与在先首次申请记载一致或之一
    2.提交副本        要求优先权后3个月提交副本        要求时需写明申请号申请日视为提交
    3.权利期限        发明,实型12个月        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六个月。
    4.基础        首次申请        首次申请是来源巴黎公约成员国并承认我国
    5.主题        主题相同,在在先申请文件中有记载(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都可)
    6.费用期限        提出在后申请2各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15日内。
    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外内先权        国外优先权
    在先申请不同        中国申请        外国申请
    要求类型不同        发明、实用新型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先申请文件状态        在先申请已经授权,则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        对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申请的状态不影响作为在中国专利申请享受优先权基础
    先申请文件处理        先申请文件视为撤回        对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申请不产生任何影响

    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优先权和不丧失新颖性的异同:
            优先权A29        宽限期A24
    效力不同        在优先权期间,他人提出的相同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结论:
    1.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申请。        在宽限期间内,三种法定公开方式已经公开了该发明,只是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对享有宽限期的申请人不视为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所以,公开日并不被看做申请日,如果在此6各月期间,
    结论:
    1.第三人申请,则该第三人就因该申请已经公开,不能授权,
    2.同时,根据先申请原则,申请人自身也也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二部分第四章 创造性 2.4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是指一种假设的“人”;
    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
    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
    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3.2.2显著的进步的判断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2012/01/12 15:1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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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优先权:第二十九条
    享有优先权条件
            本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
    1.申请人        必须一致,否则,提供优先权转让文件        申请人与在先首次申请记载一致或之一
    2.提交副本        要求优先权后3个月提交副本        要求时需写明申请号申请日视为提交
    3.权利期限        发明,实型12个月        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六个月。
    4.基础        首次申请        首次申请是来源巴黎公约成员国并承认我国
    5.主题        主题相同,在在先申请文件中有记载(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都可)
    6.费用期限        提出在后申请2各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15日内。
    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外内先权        国外优先权
    在先申请不同        中国申请        外国申请
    要求类型不同        发明、实用新型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先申请文件状态        在先申请已经授权,则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        对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申请的状态不影响作为在中国专利申请享受优先权基础
    先申请文件处理        先申请文件视为撤回        对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申请不产生任何影响

    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优先权和不丧失新颖性的异同:
            优先权A29        宽限期A24
    效力不同        在优先权期间,他人提出的相同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结论:
    1.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申请。        在宽限期间内,三种法定公开方式已经公开了该发明,只是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对享有宽限期的申请人不视为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所以,公开日并不被看做申请日,如果在此6各月期间,
    结论:
    1.第三人申请,则该第三人就因该申请已经公开,不能授权,
    2.同时,根据先申请原则,申请人自身也也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二部分第四章 创造性 2.4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是指一种假设的“人”;
    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
    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
    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3.2.2显著的进步的判断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2012/01/12 15:1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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