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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学习-15

发布时间:2011.01.29 北京市查看:2262 评论:0

71、【违反对外申请保密审查】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侵犯非职务发明行政处分】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3、【主管机关推荐禁止和处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4、【先关国家机关工总人员的渎职处理】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5、【手续费用缴纳】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76、【生效日期】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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