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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1.09.21 山东省查看:4835 评论:1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它的认识一般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专利权;二是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三是指专利文献。但人们习惯上所说的专利主要指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一、专利申请及法律风险

专利权不是伴随着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产生,而是需要申请人按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向专利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才能获得。专利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任何人要实施专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否则就是侵权。

专利申请程序根据类型不同有所差异,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初步审查→申请的公布→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授权、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需要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实质审查要求,在初步审查通过后,直接予以登记和公告。

法律风险评估最基本的专利方面的法律风险,就是应当申请专利进行保护的而未申请。这种法律风险需要结合企业发明创造的特点予以衡量,更多依赖于企业专业人土的判断。       

()专利申请前法律风险


1.申请策略及法律风险


对于发明创造的保护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申请专利;另一种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据调查,在专利许可贸易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与专利相关的占80%左右,与专利无关的占20%左右。”

企业保护发明创造应当根据发明创造本身的特点选择恰当的方式,申请专利保护的,同样需要考虑发明创造的可分性或者多个发明创造的共同性等。若申请策略不当,将不能实现企业保护发明创造的目的,甚至可能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害。

(1)不符合专利要求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风险。在申请专利前,企业应当评估发明创造是否可申请专利。如果一旦专利申请被驳回,则该技术持有人只能依据商业秘密制度进行保护。但由于在申请专利时,需要将专利文件和有关专利材料公开,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还需要公布。这意味着竞争对手可通过公开合法的渠道获得公司的技术开发情况。一旦专利申请未能成功,企业不仅付出了一定的申请成本,而且该技术的商业秘密保护也面临威胁。


(2)虽然符合专利要求,但不适宜采用专利保护的申请风险。企业应当根据发明创造的特点选择有利的保护形态,专利保护具有期限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最好能够不断升级、更新。正如佳能公司总裁御手洗富士夫所说:“我们身处这样一个时代,即使生产同样的产品,也需要永不停歇地技术更新。”一些不具有升级换代的技术,不适合采用专利进行保护。


2.申请布局及法律风险


(1)企业决定申请专利后,应当考虑发明创造哪些部分可以作为专利进行申请。按照专利法规定,一件发明创造应当申请一件专利。实践中,一件产品并不是只由单一的发明创造构成,有时对发明创造进行不同部分地划分后,也可能得到多项专利。所以,企业决定申请专利后还必须对发明创造进行合理的申请布局考虑。有时甚至还可能在同一产品上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不同专利内容的布局。另外,专利申请布局也可能与其他知识产权相结合,如集成电路板布局的版权申请等。


这种专利申请布局不当,产生的法律风险仅仅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周密,属于没有充分保护的法律风险。一般而言,该法律风险造成企业的损害概率不大。若因申请布局不当,为他人侵权行为留有法律保护盲区,法律风险则应当提高等级。

(2)专利申请布局还应当考虑申请国家与专利之间的关系,如在专利产品生产国家应当以保护专利技术的实施权为主;在专利产品销售市场国家应当保护专利产品的市场商机,所以专利申请技术则应以产品应用为主等。


因这种申请布局导致的法律风险直接影响企业专利无法得到期望的法律保护,属于严重的法律风险。

()专利申请文件及法律风险     


专利申请需要提交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涉及法律对专利的保护范围,然而很少企业认为这些文件属于法律文件,多数时候由技术人员撰写或专利代理人完成。未考虑企业具体情况和申请领域的法律差异,往往在发生侵权时才明白当初权利要求上存在缺陷。以下我们对最重要的两个申请文件进行说明。

1.专利说明书及法律风险


专利说明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而言,是指各国专利局或国际性专利组织出版的各种类型说明书的统称。包括未经过专利性审查的申请说明书,如德国公开说明书、日本公开特许公报、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等;以及经过专利性审查的专利说明书,如美国专利说明书、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等。狭义而言,专利说明书是指经过专利性审查、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说明书。

根据申请国家不同,专利说明书的撰写要求和作用也是不同的。如德国、日本、荷兰等,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应以具体而保持弹性的方式来支持独立项所描述的主张内容;而英国、美国、法国等,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应对不同的较佳实施倒有具体的说明。

从法律角度看,专利说明书确定了专利保护范围,若专利说明书描述不当,直接导致法律确认的保护范围不同。从评估角度看,实际效果与企业目标之间的差异则构成企业法律风险。

2.权利要求书及法律风险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文件最核心的部分,是申请人向国家申请保护他的发明创造及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一旦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应当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

根据申请国家不同,权利要求书也应当有不同侧重。在采用中心界定原则解释专利权的国家,权利要求的独立项应以最广的技术角度描述主张内容;而采用周边界定原则解释专利权的国家,应以较佳实施例的技术角度来描述主张内容。

另外,结合企业的专利申请布局的不同,权利要求书侧重也有差异。倘若从产品生产国家考量,权利要求应以产品制造组件与产品制程方法为主,以排除侵权产品的制造以及关键零组件的外销;而从市场所在国家来考量,权利要求保护标的应以使用专利技术之产品项目和应用为主。

若权利要求书考虑的欠缺,很可能导致将来面对侵权损害时,无法主张权利。由于专利技术性很强,企业经营者在实际发生法律危机之前,很难发现权利要求书产生的法律风险。

()专利申请后授权前法律风险


专利权的核心是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但独占权的行使需在专利被授权之后。从提出专利申请到专利授权存在一段时间差,此时若忽略专利保护同样将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而言,由于专利申请不需经过实质审查,只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就可获得专利权。因此这两种专利没有公布要求,时间差较短,该阶段性法律风险持续时间短,法律风险值较低,通常企业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即可以在评估中不予考虑。

发明专利申请,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公布。第一阶段是自申请日至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前,由于申请仍然处于保密状态,法律风险与前述差异不大,仍然应当以企业采取保密措施为主。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至授权前的这一阶段,发明已经公布,他人可能了解有关信息。但是相关技术不能确定为专利技术,因而不具有诉权,即不能对未经其许可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人提起诉讼,禁止其实施行为,但可以要求实施者支付适当的费用,如果实施者拒绝的话,专利申请人只好待获得专利权后再提起诉讼。该阶段申请人只享有有限的独占权。此阶段,企业没有为维护权益做适当的准备,则存在将来获得专利权后仍无法追究实施者侵权责任的法律风险。避免该法律风险应当以证据固定为主。       

二、专利侵权的法律风险       

专利权获得后,企业需要利用其进行生产经营,在专利权使用过程中,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专利侵权。不仅有专利权人遭到他人的侵权,也有专利权不当使用专利时侵犯其他人的专利权利的情况。       

哪些具体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在规定的侵权行为的范围上略有不同。通常认为,专利侵权的构成条件是:

第一,有被侵犯的有效专利权存在。       

第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第三,侵权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第四,行为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直接专利侵权行为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行为的保护是绝对的,不论制造者在主观上是否知道属于专利产品,只要客观上制造了专利产品则构成专利侵权。       

2.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


如果使用者在主观上不知道他所使用的产品是侵权产品,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该行为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             

3.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       


如果销售者在主观上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销售,则不承担侵权赔责任。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利益。 

4.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这是保护专利权的进口权。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在专利权获得领域以外生产的专利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但只有专利权人同意才能将该产品输入到专利权保护领域。其他人擅自进口行为构成侵权。

5.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专利方法使用范围的保护是由权利要求书确定的。应当指出,一种方法可能有多种用途,甚至可能有跨技术领域的用途。如果第三人把专利方法应用于其他领域,而且又不是相近的技术领域,在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这种跨领域的用途,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在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则第三人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6.使用、销售或者进口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一种产品可能有多种制造方法,有的方法可能是公知公用的非专利方法,有的方法则是受保护的专利方法,只有采用专利方法直接制造的产品才受专利法保护。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虽然可能没有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但却使其产品与他人的专利产品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间接专利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我国专利法没有规定,但是欧美国家专利法及WIP0专利协调协定对间接侵权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近年来,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扩展性解释法律处理了多起间接专利侵权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了间接侵权。

1.提供、出售制造专利产品的零部件或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


如某专利方法包括ABC三个步骤,由甲、乙、丙三个不同的单位分别完成以上工序。由于甲、乙、丙只是使用了专利方法中的一个步骤,均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是其行为的最终结果肯定是侵犯了专利权。

2.擅自转让他人专利技术的行为


专利技术是向社会公开的技术,它与所有人相分离而存在。因此,对他人的专利技术知晓或掌握后,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转让给第三人实施,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

企业专利遭受到他人侵权时,及时准确维护自身权益十分必要,因维护权益的方法或措施不当给企业维权造成的障碍属于企业需要避免的法律风险。这部分法律风险多属于诉讼技巧及证据收集的法律风险,也是在特定的事件发生时才个别予以识别和衡量的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活动,往往不直接针对维权活动进行,而是从专利受到侵权的可能性、权利维护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衡量。了解有关的侵权种类是为了更好地识别企业相关活动是否限制侵权行为发生,是否能够及时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是否能够有效维护权益等。

三、技术合同及法律风险

企业对专利权的使用,除自行实施专利从专利产品中获取利益外,还包括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的转让、利用专利权质押**、利用专利权合作、交叉许可等。这些活动都需要用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不当必然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法律风险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依据专利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采取与被许可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形式,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国家专利局提供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基本框架,并对重要事项提示当事人进行约定。

1.缺少专利法律状态检索


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是指对一项专利的有效性、地域性,以及自该项专利授权之后所产生权利人等进行的检索,它分为:专利有效性检索、专利地域性检查和权利人检查.

专利有效检索是指对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当前所处的法律状态进行的检索,其目的是了解该项专利申请是否被授权,授权的专利目前是否仍然有效,或者是因何种原因导致失效。

专利地域性检索是指对一项发明创造在哪些国家和地区申请了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检索,其目的是确定该专利获得保护或提交申请的国家范围。

权利人检索是指对一项已经获得专利授权的发明创造,在授权之后,权利人是否发生变更的检索,即在当前情况下,该项专利的真正权利人。

专利法律状态检索能够有效保障合同效力,明确双方应当如何安排权利义务,如合同约定的专利约定的实施范围超过法律状态反映的地域或其他限制,则必然损害企业利益。企业应对此类合同时,若缺乏必要的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流程,虽然并不直接体现为签订的具体合同存在法律风险,但一种不规范的行为模式为发生法律风险提供了条件。

2.专利许可方式不当


专利许可方式,常见的有三种:普通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和排他性实施许可。每种许可方式对应的权利义务不同,实施效果不同,企业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普通实施许可是许可方(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技术多次许可他人使用的许可贸易方式。根据这种许可方式,专利权人除了允许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外,还可以允许第三方使用其专利,专利权人自己仍然保留其专利的使用权。这种许可方式的好处是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限制范围内,对许可人的专利技术享有独占使用权,并且被许可人是该专利技术的唯一使用人,包括专利权人自己都不得再使用该专利。根据这种许可方式,专利权人可以获得较高的专利技术使用费。

排他性实施许可方式,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分享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允许第三者实施其专利。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共同占有市场,通过专利技术的实施,获得经济利益。

专利许可方式应当根据许可需要确定,只要企业充分认识到许可方式的差异性而富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就应当认为没有法律风险。若企业理解的许可方式与法律规定有差异,即企业目的未能实现,简单的法律风险是企业目的实现缺陷;企业由于理解偏差可能采取一些与许可方式相违背的行为,直接导致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这属于更严重的法律风险。

3.保密条款


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专利既然是登记公开的技术,就没有什么需要通过保密条款约定的内容了,经常忽略专利许可合同涉及的保密事项。直到企业遭到侵权才明白还是应当将一些事项约定进保密条款。

(1)与专利相关的技术秘密。即使申请了专利,一项发明创造的实施,同样存在专利以外的内容,这些都构成保密内容。包括专利文件中没有提到的其他与发明创造相关的说明、图纸、流程等资料,也包括专利产品除专利以外的其他采用技术秘密方式保护的内容。这些内容被许可方必然需要知悉,如果缺乏约定,很难有效保护信息安全。


(2)经营、管理有关的商业秘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专利实施许可过合同双方会有较为密切的接触,必然了解到对方部分经营、管理秘密,同样需要保密条款给予恰当的保护。


在实际评估活动中,保密条款的法律风险需要结合企业实际需要保密的内容进行衡量。若需要保密的内容价值较低,则缺失保密条款的法律风险值比较低;若需要保密的内容价值很高,则即使是保密条款约定不严密的法律风险也可能属于严重风险。

4.后续改进条款及法律风险


专利技术可能存在后续改进,而且一旦有新的改进技术,原技术的价值可能大幅下降,因此双方对后续改进问题的约定非常重要。该条款约定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约定不当将给企业带来各种法律风险。

(1)后续改进申请专利权归属问题。在专利许可中,被许可人获得了与原专利同样多的信息,包括一些企业申请专利时未公开的商业秘密信息,因此被许可人同样具有进行后续改进的基础。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归发明人所有。被许可方因改进获得新的自主专利许可方不仅难以维持许可关系,同时自己的专利价值大幅降低,这种法律风险损害十分严重。


(2)后续改进的使用问题。由于后续改进极可能导致原专利技术使用价值降低,在出现这种情况时,被许可方希望能够获得新的改进技术的许可。若双方没有约定有关后续改进的使用,或者仅原则地规定被许可方可以优先获得许可,都可能导致被许可方权利难以实现。在被许可方未获得后续改进许可是,面临原技术价值贬损,而已经确定的许可费用不变同样是被许可方的法律风险。


(3)后续改进程度的界定。通常在约定该条款时,双方区分实质性改进和非实质性改进,非实质性改进往往互相免费提供。然而,实际履行时,实质性改进和非实质性改进很难界定。约定不明增强发生纠纷的法律风险。


另外,有时双方在确定特殊的后续改进使用条件时,应当针对后续改进费用承担作出约定,否则实施改进方将承担过重的技术研发费用,这种法律风险也应当予以关注。

5.专利许可期限及法律风险


专利许可期限应当和专利技术本身的应用行业发展周期、改进周期等因素相适应。一般而言,专利许可期限太长,被许可方存在专利技术过时仍然需要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专利许可期限太短,许可方面临对方不再合作,但利用已知技术进行改造或改进的法律风险。

专利许可期限最为严重的法律风险是许可期限超过专利有效期的风险。专利权期限届满后,将成为社会自由使用的技术,任何人都可以不支付专利使用费。因此首先在合同签订时及整个履行过程中,专利权应当是有效的,若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保护期限则可能被认定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实质上就是买卖合同,只是买的东西不是有形的物,而是无形资产的专利技术。由专利权转让客体特点决定,其瑕疵并不像实体物那样容易辨别,权利瑕疵往往无法从本身看到。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这必须引起受让人的格外关注。

1.专利权实施情况及法律风险


在专利权转让之前,专利权人可能已经实施其发明创造,或者通过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由于专利权的转让,专利权人发生变化,实施专利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受让方。因此,对在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以前原专利权人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专利,或通过合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情况,应当作出适当的处理。

(1)在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此作出约定,则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立即停止实施该专利。所以原专利所有人期望在转让后继续使用专利进行生产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继续使用方式,是采用无偿使用还是有偿许可方式。否则这些约定不明的情况都属于法律风险。


(2)在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与他人就该项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正在履行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此作出约定,则合同成立后,原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受让方承担。特别是当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时,将直接限制受让人利用专利的方式。评估该法律风险,应当结合许可方式、许可时间等因素考虑。企业为避免该风险应当在签订协议时,约定许可处置问题。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法律风险       


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都可请求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由于审查员的工作失误、公众对专利公告的忽略、异议未及时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经过实质性审查等原因,有时专利权人会得到不正当的权利。       

因此,在专利有效期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往往会使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蒙受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为专利权转让合同无效。然而,受让人在被宣告无效前,根据事实上享有的独占已经获得部分经济利益,所以合同无效导致完全退还款项并不合理。若合同中没有分情况作出明晰的、公平的约定,则存在发生争议或产生损害企业利益的法律风险。       

评估实践只有当专利权确实被他人提出异议或已经被确认无效时,才将这种约定不明纳入评估范围。       

3.专利申请文件以外的资料交接 


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一般除向专利机关提交的说明文件外,还具有其他未公开的技术资料,这些资料往往是专利产品生产不可或缺的部分。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受让人需要对这部分资料进行掌握。由于这部分内容,原专利权人采用技术秘密方式保护,因此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充分缺乏第三方的客观评价标准。衡量标准未在合同约定的法律风险必然影响合同履行纠纷的解决。    

四、企业专利管理       

企业专利管理就是以现实或潜在的市场为目标,利用专利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及其种种便利条件,对于技术、产品的发明,权衡利弊,申请专利,占领国内、国外的市场,行使和维护专利权,以抵制其他企业对自己市场的渗透和竞争。企业欲建立一套具有执行效率的专利管理制度,必须由许多子管理系统互相的配合,才能发挥最大的整体战略,缺少其中任何一环,都会影响整个管理制度的运作。

()专利管理的目的


企业内部落实专利管理的工作,是为了建立以专利技术为基础的资产,从商业角度看,对内提供技术研究发展的利用,对外提供市场行销与产品保护的竞争;从法律角度看,及时建立专利的保护体系,避免企业侵权行为和个人侵权行为产生损害。企业专利管理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

1.掌握专利信息


专利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对专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掌握。掌握专利信息可以避免企业作出不必要的研究投入,使研究投入更为有效,对已经具有的专利,企业可以考虑是否通过直接洽谈获得授权或购买;掌握企业内部专利信息有助于系统了解企业专利状况,有时可能从企业专利网(Patent Portfolio)得出新的专利适用领域;另外,通过掌握专利信息,了解竞争对手的技术状况,进而避免落人其专利布局的陷阱,而且可早期了解在产品技术领域中潜在的竞争公司,有效监测竞争对手取得不当专利权利以及洞悉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策略。

2.完善企业专利流程


我们看到,不少以技术为核心的公司,在科研、专利申请、专利运营、专利保护等各环节都有较为完善的管理流程,但环节之间的衔接却较为欠缺。在整个企业建立统一的专利管理,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完善全过程管理。同时能够有效地避免企业闲置专利现象。

3.专利侵权评估和防范


通过上述信息完整掌握、管理流程完善,能更有效地避免专利侵权产生的法律风险。通过掌握专利信息,研发阶段分析专利“**”的布置以防企业产品侵权;企业在产品上市前进行防御性的侵权检索可降低企业面临侵权诉讼的风险;并且积极地在产品竞争市场与技术领域中搜寻可能的侵权产品,以维护企业的市场利益并拓展技术授权的管道。因此,专利管理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以专利侵权评估来预防企业面临的专利诉讼,降低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

4.整合专利人员


通过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将与专利有关人员结合起来。专利研究人员对技术层面最为了解,而律师对法律要求最为了解,市场人员对专利产品市场环境最为了解,保护和运用专利时,必须结合各方人员才能实现最佳状态。

()专利管理基本制度


一个企业专利管理制度的建立必须与企业希望达成专利管理的实施目标和政策原则相适应。企业必须考虑:除了确保营业秘密与专门技术(Know how)的保护之外,对于专利申请策略是否有阶段性目标;不同阶段的专利申请技术是“以量取胜”还是“以质取胜”;技术研发层面上,以“产品”还是“关键零组件”定位进行专利布局;专利权的管理上,是积极地运用专利权排除竞争者还是推展专利授权的可能性,或者消极地确保产品行销防止仿冒及防御性地申请专利累积专利资源。

1.专利信息管理制度       


这部分内容是专利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总体而言,应当包括专利信息收集、专利信息保存、专利信息利用等。通过专利信息的检索与取得,建立企业专属的专利数据库。有效避免公司侵犯他人专利的法律风险、避免公司投入研究无法获得专利权的风险等。

2.专利提案制度


专利申请案的提出应由研发人员的主动提案,通过完善专利提案申请流程、专利提案审核办法以及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等制度,规范企业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内部和外部流程。

3.奖励制度


为了能够积极地累积专利资产落实对智慧财产权的保护,企业应拟定一套奖励制度以鼓励研发人员主动提案申请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该制度应该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

4.实验室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是对专利研发过程的管理,包括实验室资料保管、研究情况保密等。这部分有相当内容广义上属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范畴。

5.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发明创造在获得专利权之前,只能作为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从客体看,包括人员管理、文件管理、媒介物管理;从时间段看,包括研发阶段的保密、专利申请前的保密、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保密。这部分商业秘密管理和纯粹以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保护途径有着本质区别,后者我们将在以下的章节讲到。

6.专利权运营管理制度


专利最终转化为经济利益,一种是通过企业自身实施专利生产,另一种则通过专利运营。包括专利授权、技术合作、专利权转让、专利权质押、专利权权利金运用办法、技术移转制度等。专利权运营和法律关系密切,多数的运营方式都属于法律规则的具体运用,该部分是法律风险较容易发生的领域。

7.专利权法律危机处理办法


防范专利法律风险是所有企业的愿望,但一旦发生法律风险或法律危机,必须有相应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企业妥善解决风险或危机。一般而言,应当建立专利侵权安全保证金制度、专利权危机预警制度、侵权处理办法等,包括企业积极维权,也包括企业被动应诉。

8.专利权维护办法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每项专利年度期限届满前,即申请日前一个月内,应及时向中国专利局缴纳年费。当然,专利权维护远不止维持专利有效,包括专利后续研究、及时申请补充性保护专利等。

9.知识产权稽核制度


这部分制度与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应当相互衔接,专利作为企业财富的重要部分,应当随时准确掌握其动态。

()专利管理制度与法律风险评估


专利通常被认为是企业知识产权最富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现有的法律保护与激励手段中,专利权的取得、维持与保护是企业技术竞争能力得到最为安全、持久、可靠、有效保护的基础性措施”。

从微观层面看,企业多数专利法律风险的产生与企业专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有很大关系。专利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可能导致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如可能导致员工的发明创造无法确定属于职务作品或者非职务作品,专利权属不明的法律风险;再如许可权限多元化极易发生企业对外许可相互冲突,造成违约法律风险,等等。

从宏观层面看,我国企业近年来遭遇国际巨头们的知识产权攻击越来越严重,专利法律风险不仅仅是简单的运用不当或者合同问题,更为宏观的专利战略失误的法律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有时是无法估量的。企业的专利产品需要出口,就应当首先考虑专利申请的国际布局,否则完全有可能出现自己的专利产品到了另一个法域就成了侵权产品的现象。

因此,专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法律风险评估的重要衡量内容之一,包括专利的具体法律风险同样需要结合管理制度衡量风险值。

【标  题】企业商标法律风险

【正    文】

商标是极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几乎承载了企业所创造的全部商誉。一位跨国公司的CEO曾经说过,尽管公司拥有多项重大发明专利,但与公司拥有的一件驰名商标相比,公司的任何一项发明专利都是微不足道的,并且全部发明专利的价值之和也比不上该商标的价值。

商标俗称“牌子”,它在日常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区别作用。现代科技的发展,仅凭肉眼识别不同产品的好坏已经非常困难,消费者就借助于商标来判定不同生产者或服务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好坏。

随着人们对商标的重视,商标保护和商标法律纠纷逐年增加。在2005年国家工商系统集中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中,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8000多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2451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76件。

一、商标注册及法律风险

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仅仅作为一种标识并不以注册为条件,但是如果想让商标具有专用权等权利,就必须进行商标注册。

()未注册商标及误认标识的法律风险


案例:19999月,王守义集团申请注册“十三香”并拥有了商标所有权。当时,同样是生产“十三香”调味品的山东定陶永兴调味品厂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品(十三香)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不能用来注册商标。他们指出“十三香”是13种天然香料研磨而成,“十三”表示原料和成分的组成和数量,“香”表示商品的性质和特点,同“五香粉”一样,“十三香”是调味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予以注册。

国家商标局认为:“十三香”不是调味品的通用名称,王守义十三香已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永兴调味品厂再次提出复审后,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十三香”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2003年第1264):“将‘十三香’作为商品通用名称无明确依据”,“‘王守义’和十三香’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成为消费者识别调味品的标志,‘十三香’商标理应予以注册”。

后该案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都认定该商标可以注册。2004423日作出终审判决。

这意味着全国有几千家生产“十三香”的企业都不能在产品上使用“十三香”标识。

我国商标保护采用注册原则,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具有专属权利。被他人使用时,无法进行权利保护。而且当他人抢先注册后,还可能面临着企业将不能继续使用商标或标识的风险。该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害不仅是企业投入的各种品牌建设付之东流,而且企业重新树立品牌需要大量的费用投入。因此,被他人抢注商标的法律风险属于企业的高风险。

法律禁止将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不少行业都有本行业通行的一些说法,而这些说法从商标注册角度看并不属于通用名称。企业在使用某些名称时,特别是已经具有一定通用性的名称作为标识,应当仔细甄别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能否注册商标。误认标识为不能注册商标的通用名称,将贻误企业申请商标注册,而且这种误认的法律风险对企业经营者属于隐性法律风险,在实际产生法律危机之前很难重新识别法律风险。

()未充分行使商标申请权利的法律风险


案例:1994年,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红河)申请注册“红河”商标,工商局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为由拒绝。后公司转而注册“滇泉”商标。1997,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北齐神保健品有限公司顺利注册了“红河”啤酒、饮料类商标,200011月,将“红河”商标转让给了山东省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以下简称济南红河)。几个月后,济南红河以云南红河生产的“滇泉”牌啤酒侵犯了其“红河”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工商局投诉,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499万元。

云南红河遂向商标局要求撤销“红河”商标,20029月,商评委维持“红河”商标有效。云南红河起诉商标局,经两级法院判决,均败诉。

云南红河已经提出了商标申请,而在申请被驳回后,没有按照商标法规定用尽全力,导致了主张赔偿不力。

根据商标审查的结果不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严密的审查程序。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两审终审制。第一审由商标局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内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作出驳回商标申请的通知。申请人对于商标标局驳回申请的理由和引证的法律条款,没有不同意见的,商标局的审查结果即为终结。如果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则可以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申请战略及法律风险


商标战略是制定者为了本身的长远利益和发展,运用商标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在非技术性因素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求最大经济利益,并保持自己非技术竞争能力优势的整体性战略观念与谋略战术的集成总和体。商标申请战略作为商标战略的分支,是为了实现商标战略的整体目标,在商标申请活动中,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的商标注册时间、申请类别、商标文字和图形等因素的影响,确定申请方案的总和体。

1.注册商标时间安排及法律风险


案例:199797日,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国美电器”商标(其中“电器”放弃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7日至200796日止。19984月成立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从事家电零售连锁经营的全国知名企业。

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一般需要较长时间,从各国规定来看,短的需要一年左右时间,长的需要几年时间。不少企业创立品牌时,往往采取先投放市场,据据实际市场效果再决定是否注册商标。随着企业品牌知名度的上升,被他人抢注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强。另外商标注册周期较长,企业从申请到获得注册商标过程中,可能由于商标在社会的实际使用,而被他人仿冒、恶意注册类似商标等。由于此时企业仍不具有商标专用权,无法禁止他人行为、商标被恶意行为淡化的法律风险显而易见。

2.缺乏防御性商标注册的法律风险


案例:19977月至20025月,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先后从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受让或者自己申请了“国美电器”、“国美”、“GOME”、“GUOMEI”文字和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涉及9个类别,涉案商标使用范围广泛。这些商标申请中,多数商标并不实际使用,而仅仅是限制他人注册类似商标。

缺乏防御性商标注册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近似或类似商标被他人抢注的法律风险。在同一类别的商品中,存在多个近似以或类似的商标,将接直导致商标权淡化。虽然法律规定不得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混淆的商标,但法律规定的混淆比通常理解的类似或近似更为狭窄,这使商标淡化的法律风险客观存在。


(2)相同商标在不同类别被抢注的法律风险。商标法里,只有驰名商标能够跨类别限制他人的商标注册;而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复杂的,多数商标在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前,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他人在其他类别注册相同名称商标,会导致企业商标权淡化,不仅影响企业形象,而且还限制了企业跨行业发展。另外商标在不同类别归属多个法律主体,该商标则很难再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在缺乏防御性商标注册的法律风险中,该风险比类似或近似商标的法律风险更为严重,甚至可能直接导致企业整个品牌战略的失败。


二、商标合同法律风险

从法律意义上讲,能够转让的和许可他人使用的都限于权利。我们通常意义的卖东西,实质上从法律上讲,是转让所有权。因此,在商标转让和许可使用中,标的物应当是商标权。所以商标转让和商标许可使用前提条件就是注册商标。

()商标权转让


1.商标转让手续及法律风险


转让形式有两种,一为合同转让;二为继承转让。无论何种转让都必须依法办理转让手续。转让商标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如果未办理,属于自行转让商标的行为,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

办理商标转让申请须向商标局提交以下文件:

(1)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商标权转让协议》;


(2)《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及受让人的印章;


(3)商标转让申请手续通常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应当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应当有受让人加盖公章的《商标转让委托书》;


(4)受让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按规定缴纳商标转让申请等费用。


2.商标转让合同法律风险


关于合同法律风险及其特征,我们已经在第五章较为详细地讲述了,商标转让合同存在同样的法律风险,在评估时也常将这些风险并入合同法律风险进行评估。企业在整个经营期间涉及商标转让事项顶多两三次,商标转让合同特殊性带来一些特殊的法律风险,以下对企业经营者容易忽视但较为严重的法律风险予以说明。

(1)防御性商标转让及法律风险


企业为保护自己的商标常常注册类似的防御性商标,这些商标并不实际投入使用。而商标转让涉及的商标多数属于实际使用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多数受让人缺乏对防御性商标的关注。然而这些商标极易导致混淆或者淡化转让的商标,一旦出让人启用原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将给受让人造成严重损害。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因此这部分商标的受让必须在受让商标时一并考虑,避免出让人事后以此为要挟,索取高额转让价款。

企业在受让商标时,容易忽视防御性商标问题,该法律风险大小与转让的商标情况相关,但两者之间并非简单的成正比或反比函数关系,当商标知名度较低,法律风险同样较低;当商标知名度极高时,由于商标被淡化的法律风险也将降低。另外,防御性商标的数量、归属、有效期限等都是影响法律风险评估的因素。

(2)申请中商标的查询及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只考虑了出让人获得的注册商标中类似商标的一并转让,如果转让人尚有其他正在申请的商标与转让的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该如何办理法律没有规定。而普通经营者更难考虑到此类商标的问题,因此产生商标淡化的法律风险将严重影响企业利益。

多数的企业经营者没有涉及商标转让交易,即使涉及商标转让也属于一次性、偶然的交易活动,难以对该交易活动积累经验。因此在商标转让中,企业一般没有采用任何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交易是否实际遭遇法律风险完全依赖个别交易是否显示存在法律风险,运气成为主要因素。

()商标权许可使用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得到的只是一定条件下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注册人。

1.商标许可形式及法律风险


商标许可基本形式包括独占使用、独家使用和普通使用三种。独占使用许可形式,是指许可人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存续期间许可人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使用权。独家使用许可形式,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存续期间,除商标许可人自己使用外,只授予一家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形式,是指许可人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多家使用,同时商标权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商标,这种形式较为普遍。

很多采用加盟连锁经营方式的企业,通常都包括商标许可,其许可形式采用普通使用即将商标提供给若干的加盟商使用,在快速扩大经营的同时迅速提升自身商标的价值。

由于商标本身的创新价值不高,更多体现为具体使用商标企业的商誉和信用,因此若企业希望独占使用,则可能采用洽谈商标转让的方式直接获得商标所有权。正因为这种特点,商标许可与专利许可形式不同,普通使用许可是商标许可中最为常见的形式。

即使是普通使用许可,被许可方同样需要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一定领域内排除竞争,若商标权人在同一区域同时许可多家使用商标,必然影响被许可人的利益。在普通使用许可形式合同中缺少对商标权人的必要限制,应当认为被许可方面临法律风险。必要的限制包括商标权人不得在特定区域、时间、领域许可第三方使用商标,商标权人在特定区域、时间、领域自营的限制等。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法律风险


(1)合同当事人及法律风险


被许可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商的,被许可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使用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被许可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被许可人是我国内地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若合同当事人不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主体不适格,因此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2)超范围许可的法律风险


被许可人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该商标被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一致,不得超出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一旦超过范围可使用,被许可人超范围使用商标,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被他人追究侵权责任;许可方同样面临合同无效、违约等法律风险。

(3)商标使用不当的法律风险


按照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一些被许可人为避免商品被认为是贴牌产品,而隐瞒实际的生产人名称和产地,这种对商标的不当使用,将导致行政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风险。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被许可人违反商标许可合同的正常使用商标的义务,将面临着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4)许可合同备案及法律风险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通常认为,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并不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的条件,仅仅是程序要求。但商标许可合同没有进行备案,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这种时候,若商标权人将商标转让,新的受让人可能排除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因此没有进行备案虽然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样给被许可人造成法律风险。

三、企业商标管理       

产品的质量、企业的效益和声誉,都凝聚在商标上。一个企业的商标文化,也可以反映出这个企业的经营理念、员工的精神风貌、商品的竞争能力等企业特质。所以,每个企业都要像爱护生命一样爱护自己的商标。商标管理是企业对于注册及未注册商标的控制、使用、维护的过程,正确完善的管理可以很大程度地降低商标的法律风险,提升品牌价值。       

()商标档案管理及法律风险


档案管理是商标管理的基础,档案内容至少包括每个商标的注册类别、申请时间、公告时间、核准注册时间、权利变动等。

商标档案管理需要专门人员或部门,目前多数企业商标管理缺乏科学性,人员配备缺乏相关知识,无法有效管理。飞利浦公司全球设有10个知识产权办公室,约有150名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管理该公司的无形资产,其中包括21000个商标。

如果有纠纷发生,商标档案管理资料就是最有效的证据。而且企业能很好地了解商标状况,哪些商标需要续期,哪些需要及时提出异议等。这些工作任何一项出现状况,都可能给企业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在法律风险评估时,将企业缺乏有效保证这些活动顺利完成的机制都纳入法律风险进行管理,不能认为企业个别处理方案能够长效地确保无误。企业商标数量越多、商标关系越复杂则越需要这样的管理制度,若企业只有一件商标,即使缺乏商标制度法律风险也可以忽略。

()商标惯性管理及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惯性,是在知识产权战略基础上企业对知识产权事务所表现出来的处理习惯,商标惯性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商标惯性就是要认识到商标工作的重要性,确定在商标保护的各个环节中企业的态度。比如确定什么样的客体要通过商标注册的形式进行保护,何时进行保护,怎样进行保护;商标储备的操作进程和要达到的效果;商标在国外进行保护的方案;商标异议、商标争议的运作模式;反假冒的相关内容;遭遇到侵权后企业的处理方法;对他人造成侵权的解决方案等。

商标惯性管理首先应当在企业建立良好的商标策略,之后将该商标策略培养为企业的商标惯性,加以维持。良好的商标惯性会使企业注意到各个产品线在新产品推出之前已经解决了商标注册问题;一些企业推出的独创性的文字、图形组合,包括卡通形象、项目名称、产品名称、广告语等都要提前考虑能否通过商标的形式注册下来。

这种商标惯性对法律风险评估的影响,类似于企业法律风险偏好的作用。虽然商标惯性与具体法律风险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但反映了商标法律风险的维度、企业对待商标法律风险的认知状态等事项。商标惯性是商标法律风险评估需要考虑的重要整体性因素。

()商标流程管理及法律风险


流程管理不仅包括商标本身的流程,还包括商标工作同其他工作的配合。现代知识产权运作强调知识产权渗透到企业的每一个细节,商标也不例外。商标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各种商标事务流程,比如:商标注册流程、商标使用流程、问题反馈流程、反假冒流程等。以商标注册流程为例,应首先由市场部门提出需求,然后由企划部门完成创意、设计,最后由法务部门进行评估、查询,并将意见反馈,最终确定方案并注册。在流程的各个环节中,落实到人,如果出现问题,可以由管理部门进行调节。

管理流程的遗漏直接导致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该因素与具体识别的企业商标法律风险进行综合研判,能够帮助企业认识商标法律风险产生机理以及长效的解决途径。

()商标法律风险管理


要建立根据商标管理办法制定的监测机制,通过商标管理部门进行监测,同商标代理机构结合,对商标时效进行监控,使商标续展等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类似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权利丧失等情况的发生;通过一线销售队伍对市场进行监测,及时反馈市场中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对于商标公告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在相同或近似类别注册的同企业在先权利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对于商标纠纷发生后,及时保全证据、采取应急措施等都是应该在管理制度中考虑的问题。

()商标运作管理及法律风险


把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运作是商标管理的高层次,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运作方式主要有:

第一,许可使用。这是商标无形资产运作的基本形式,可以通过直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取得商标权的许可使用费。

第二,**。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通过合理评估商标价值,完全可以以商标权作为出资对外进行**。还包括和其他企业联营,以商标权作为出资与其他企业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可以有效扩大生产规模,既能从联营企业获得利润回报,又能以原有商标优势开拓新市场,同时增强商标影响力。

第三,特许经营或连锁经营。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授予商标的特许权使对方加入连锁经营,这在服务商标领域表现突出,如麦当劳、肯德基等快餐连锁店,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进行品牌营销。

第四,品牌延伸。当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以后,可以不失时机地实施品牌延伸,向其他行业扩展,借以增加利润增长点,做大市场“蛋糕”。另外,品牌延伸还包括子商标注册的延伸,对企业本身自有的商标进行整理汇总后,进行整体策划,重点树立其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将其他商标作为子商标进行管理。

所有这些商标的无形资产运作模式都需要依托具体的法律方案进行实施,缺乏法律论证或法律制度设计则可能带来一些法律风险。若评估目标企业具有这些商标运作活动,则应当有针对性地衡量有关活动的法律风险。

【标  题】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

【正    文】

商业秘密是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带有一定的垄断性,往往可以使企业在一定时间、一定领域内获得丰厚的回报。对身处知识经济时代的现代企业而言,商业秘密是其企业财富和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体现,丧失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意味着对企业的毁灭性颠覆。

案例:广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将广州正大万客隆(佳景)有限公司(下称“万客隆”)告上法庭,并索赔4200万元,原因是受雇于“好又多”并任职资讯部副课长的李建新,将公司的供货商名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下载后,以10万元卖给“万客隆”。致使其客户流失严重,经营业绩大幅度下跌。据广东恰合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已造成经济损失4200万元。

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起步较晚,自1993年起,先后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1997年修订)、《合同法》进行规范和保护;广东、深圳、珠海还制定了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对技术秘密进行规范和保护;科委、工商局、劳动部、经贸委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了有关商业秘密的部门规章。尽管如此,实践中处理商业秘密纠纷时,遇到很多问题仍然没有法律依据。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特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实践领域,某些企业将管理信息也纳入到商业秘密范畴进行保护。商业秘密本身的特性使其保护与其他知识产权具有很大不同。

1.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广泛


商业秘密制度保护的技术比专利制度保护的技术范围要大,凡是能够用专利制度保护的专有技术都可以采用商业秘密制度来保护;有些可借助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专利制度则无能为力。

2.商业秘密保护成本较低


商业秘密保护的成本相对于专利而言更低一些,不存在专利申请、维持等必然产生的费用。当然,一些企业为配合商业秘密保护而投人大量的管理费用也是相当惊人的。

3.商业秘密保护没有期限限制


专利制度具有期限性,专利期满后,发明创造进入公有领域,所有人都可以免费使用。而商业秘密保护只要不泄密,就可以永远存续下去。选择商业秘密制度来保护商业秘密,有利于企业对专有技术的控制和垄断。特别是对技术难度大,其他企业和个人在若干年内不可能开发出来的专有技术,可以考虑选择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4.商业秘密保护更依赖企业自身


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都可以通过公开方式进行登记确定权利人,而商业秘密以其秘密性,外人无法得知保密的究竟是什么内容。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现在事后救济,而且保护并不像其他知识产权那样直接,此时往往对企业的损害已经造成,即使获得赔偿,有关信息的秘密性也可能丧失。因而商业秘密保护更需要借助企业自身的力量。

当然并不是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需要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适合用专利制度保护的应该申请专利。不适合申请专利的技术也不一定要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是否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取决于保护的成本和该技术可能带来的利益之比,如果比值大于或等于1就没有保护的价值,如果比值小于1,这说明应考虑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的特点决定了商业秘密几乎没有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所有的法律风险都来自企业内部。商业秘密法律风险一旦造成损害,除了获得法律赔偿外没有恢复良性状态的途径。而且在法律风险评估时,评估者不能了解具体的商业秘密内容,因此整个评估工作只能依据商业秘密的保护角度进行衡量,这与其他法律风险评估有很大差异。

二.商业秘密泄露法律风险产生途径

商业秘密最重要的法律特性就是秘密性,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商业秘密法律风险中最根本的就是泄露风险。对商业秘密保护,企业通过设置大量的管理和法律文件,其目的就是避免泄密事件发生。最为主要的法律风险产生途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才流动泄露商业秘密


人才流动是企业内部泄露商业秘密的最广泛的途径。受不当利益驱使,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流向与原企业存在业务竞争的单位,泄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近几年,我国山东方舟集团“诺亚”口杯生产技术的失密、广州南海鹰图公司****的失密、四川建筑机械厂“塔机专有技术”的失密,均属于此种情况。

人才流动不仅包括员工跳槽,还包括在职职工兼职、退休职工为他人提供服务等。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从法律风险角度看,是人员管理的缺陷导致的。

2.工业**


有些公司认为,研究开发最有效的捷径莫过于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这种观念使得越来越多的公司,甚至包括具有良好国际信誉的公司,利用工业**非法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例如,美国SCO公司在国际投标中屡屡被某外国公司以微弱价格优势击败。原因是后者的情报部门在该公司的电话和传真机上连线,事先得知了该公司的投标价格。

3.企业自身经验介绍,接待来访等泄露商业秘密


采访、参观考察等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但同时这也是商业秘密失密的重要渠道。这样的实例很多,如曾有某国一位工程师,脚穿着黏性鞋子参观飞机制造厂,以获得金属锉屑用来进行化学分析。

尤其一些企业经营者对企业商业秘密价值认识不足,在介绍经验、接受来访时轻易将信息透露给他人。企业需要有完善的外事接待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以确保不会因不慎行为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害。

4.供应商与客户


企业经常需要把产品、零部件、材料、生产设备或工艺的某些机密透露给供应商或客户。而这些供应商或客户往往也要与该企业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从事商贸往来。因此,即使是最讲信用的供应商,也可能是泄露商业秘密的潜在危险源,尤其是关键环节的供应商。

5.发表学术论文,泄露商业秘密


技术方面的著述和演讲属于自由信息,而且是自由信息的主要来源。很多专业人士愿意把他们最先进的研究成果告诉技术同行,这是自然的,因为这意味着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但是,这同时也意味着这些信息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企业永远不能再对该商业秘密要求拥有所有权。如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的杂交水稻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由于这项科技成果先后在公开杂志上发表了50多篇论文,使这项技术的“秘密性”丧失殆尽。

6.广告及商贸展览,降低秘密性


从一般意义上讲,广告与展览往往会产生两难现象:一方面为了促销,极力宣传企业开发的最新、最先进的技术;另一方面这些广告又可能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通过广告或展览,对新开发的技术进行说明和描述,就属于向公众披露,从法律上讲,就等于放弃或损害了企业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

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企业建立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和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是企业采取保护措施的最主要形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09)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以及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也是法院判断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的主要依据,以及是否给予法律保护的事实条件和主要证据。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及法律风险


1.保密制度缺乏系统性的法律风险


每一个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商业秘密,系统化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最根本目的,也是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所必需的。一些企业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认识上存在缺陷,导致了商业秘密保护呈零星、无序状态。保密制度缺乏系统性必然存在一些商业秘密保护缺陷,这些缺陷则可能产生商业秘密的泄露法律风险。通常这些系统性的缺失包括以下几种:

(1)保护内容缺乏系统化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不少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局限于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忽视了其他商业秘密的保护。一套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必须对保护内容有科学的界定,既要避免将应该保密的信息排除在管理之外,也要避免保护范围过于广泛耗费人力、物力。

保护内容缺乏系统性,导致一些商业秘密未纳入保密范围,缺乏保密措施使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明显增强。某种时候企业将过多的内容纳入到商业秘密范畴予以保护,额外耗费的成本也构成法律风险。

(2)保护措施缺乏系统化


商业秘密对企业的作用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有些信息关乎企业生死存亡,有些信息可能只是辅助性信息。企业商业秘密应该进行细分,区分不同的价值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一来有助于企业对价值较高的商业秘密引起足够的重视;二来可以有效利用企业资源,不必耗费无益的费用保护价值不高的商业秘密。另外,就同一商业秘密进行细分,可以防止某项商业秘密被他人简单的获得。

保护措施缺乏系统性,对所有的商业秘密采用相同的保密措施,使企业人员分不清商业秘密的主次,保护不科学同样使各种商业秘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如管理人员由于过多地耗费精力在次要的商业秘密保护上,而对重要的商业秘密保护投入精力不足;由于相同的保护措施使重要商业秘密没有获得更严格的保护等。

(3)知识产权综合运用缺乏系统性


对于很多商业秘密,企业完全可以适用多种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前面在提到专利时,已经提到和商业秘密的结合,其实反向利用部分专利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也是可行的。商业秘密在某些情况下又可借助商标法的保护,其他人即使利用了同样的方法或配方制成了同样的产品,由于不能使用该畅销商品的注册商标,也就不能挤占该畅销产品的市场从而获利。例如,驰名全球的可口可乐饮料,即使有人分析出其配方,制成同样的饮料,也仍不能使用“可口可乐”商标,不可能轻易进入市场,打开销路。

商业秘密一旦泄露,补救措施很难回复商业秘密的保密状态。因此采用单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能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后备防护。通过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是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危机爆发时最为有效的防护,若企业充分启用该策略能够从整体上降低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

2.商业秘密制度的人员管理


从各种案例来看,商业秘密失密很大比例都是由于员工或前员工的有意或无意泄密,所以人员管理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1)商业秘密过于集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商业秘密过于集中,使个别员工或几个员工就可以掌握企业整套能够投放市场的商业秘密,一旦员工离职则导致商业秘密泄露。过分集中的商业秘密使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增大。

近年来,沸沸扬扬的华为员工窃取商业秘密案件,暴露出来的就是研发系统太过于集中,员工能够集中接触商业秘密,以致几个员工就可以带走公司的一个完整技术。国际很多大公司的技术部门都是很分散的,每一个技术人员掌握的都只是一小部分。员工走出企业之后很难直接地把自己掌握的这部分技术投入市场,这在客观上就对技术人员的泄密造成一定的难度。

(2)员工离职审查制度及法律风险


多数企业未建立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时进行退出审查的制度,仅仅对在职员工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导致员工离职时甚至将有关的技术资料、信息文件直接带出。特定环节的不足增强了泄密的法律风险。有时在离职时向员工重申离开本公司之后应继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也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3)员工使用商业秘密管理及法律风险


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由于工作原因,需要查阅和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此时应当有公司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员工正确使用商业秘密。员工允许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况越多,泄密的法律风险则越大。通过减少一些不恰当或不必要的使用途径,可以控制和减少法律风险。

3.商业秘密制度的设施管理及法律风险


设施管理是利用物质障碍使未经授权许可的人不能接触商业秘密的载体,是一种有效控制泄密法律风险的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保安:要划定保密区域,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诸如门卫、上锁、限定员工进入区域、密码钥匙或密码通行证,并经常变换密码等措施和管理办法,这将有助于防止商业秘密失窃。


(2)控制参观、实习:禁止参观或实习也许是不必要的,但予以一定的控制却肯定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一切参观应避开敏感区域,勿做详细解释,勿对生产制造工艺进行演示。并要求来访者参观商业秘密设备时签订保密协议。


(3)商业秘密文件管理:商业秘密文件是指以文字、图表、音像及其他记录形式记载商业秘密内容的资料,包括公文、书刊、函件、图纸、报表、磁盘、胶片、幻灯片、照片、录音带等。对这些商业秘密的载体,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建立涉密文件登记、收发文件登记制度、商业秘密文件保管制度、商业秘密资料销毁制度等。将接近商业秘密的人限制到最少,在可行的情况下,限定雇员只接触商业秘密的一部分。


不少企业并不懂得运用设施管理措施来降低法律风险,该措施采用是否充分恰当、正确同样影响法律风险评估。

4.商业秘密保护的外部交流管理及法律风险


企业对外交往过程中,也是最容易泄露商业秘密的时候。这个环节的管理内容最难简单通过流程规范,更多需要对企业人员保密意识的培养,通过在实践中约束个人行为来实现。评估法律风险时,该领域是衡量企业主动泄密的法律风险值的重要方面。对外交流的商业秘密泄露,多数情况是企业主动行为造成的,与其他的保护缺陷导致的泄密有所不同。

(1)与第三人交往的保密管理


企业商业秘密经常涉及被许可人、供应商、客户、制造商、销售代理商,以及向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建筑师、工程师、顾问、承包人、分保人等第三人甚至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个人。在进行这些交往时,常常是企业经济利益实现的过程,企业经营者容易在利益面前忽略保密的重要,从制度上要求有必要得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签订适当的保密协议是极为重要的。

(2)学术交流和广告资料宣传的保密管理


必须使员工牢记,出席专业领域的会议,发表学术著作、演讲,经常是处于本领域内具有深厚专业背景的同行中。这些同行经常能够捕捉到有关信息字里行间的言外之意。因此,某些员工认为微不足道、无足轻重的信息,很有可能正是竞争对手一直寻求的关键信息。所以,应对企业员工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著作以及相关讲演等做相应教育,必要时,应进行适当监督及控制。同样,对于广告、展览等可能失密的活动也应进行相应的教育、检查与控制,以防止失密。

()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及法律风险    


1.保密协议及法律风险


对特定主体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与其签订《保密协议》。通过保密协议,可以将要求特定人履行的义务和承担责任明确下来,其较普通的管理制度更为直接地约束特定人。企业内部的保密协议涉及两方面,一是企业与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二是企业的**人在在章程或出资协议之外约定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

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在我国法律中被视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因此签订时还必须考虑符合劳动法规定。保密协议的签订,对于员工更多的是保密意识的教育,使员工树立保密及提高防范意识。由于本书章节安排的需要,相关内容请查阅“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一章。

不少公司对股东保密义务容易忽视,但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毕竟不是完全同一的,特别是当股东只对企业享有较小的出资额时,这种冲突更为明显。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企业设立”一章已经有了说明,在此不再论述。

2.对外交往中的保密条款及法律风险


(1)缺少保密条款的法律风险。公司对外的经济往来,几乎都是通过合同完成的,企业管理制度无法约束相对人,通过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是最可行的保密措施。包括:制定与商业合作伙伴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建立企业生产、销售、物流、售后服务阶段保密条款,完善商业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制定与企业商业伙伴之间的保密协议等。若企业对外交往缺乏保密条款,相应的法律风险则伴随企业对外交往活动不断增强。


(2)保密期限不当的法律风险。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特定的交易完成,所有条款内容也应同时失效。然而对方在交易中获取的企业商业保密,并不因为交易的完成而被对方遗忘,因此保密条款效力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然有效,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失去秘密性,才能最有效地保护企业利益。


四、商业秘密救济及法律风险

为防范商业秘密泄露,企业需要花费许多精力。但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发生后,企业及时、准确地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对于降低损失也是至关重要的。企业为此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措施管理,在出现有关事件时,不致慌乱无措。

()商业秘密保护诉讼及法律风险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在受到侵害时,采用诉讼途径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维护自己经济权益的常见手段。商业秘密内容本身具有秘密性,侵权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这给商业秘密诉讼举证增加了困难。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被告往往以公知技术作为抗辩理由。但是原告需要证明以下事项:

(1)证明存在商业秘密;


(2)证明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


(3)证明为保护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关的保护措施;


(4)证明被告采取了不正当或者违反约定的方式获取了原告所有的商业秘密;


(5)证明被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证明该商业秘密在此前,一般公众并不知道或者无相关文献报道等;


(7)证明被告具有相关保密义务。


实践中,多数企业在发生侵权事件后开始收集证据,不仅可能由于证据形成时未有效保存而举证不力,而且由于事后的证据收集、组织贻误诉讼时机。在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平时防御性管理过程,就将证据收集作为工作的一部分,一旦发生诉讼,能够最快捷、有效地组织证据完成诉讼保护。

()补救性专利申请


企业商业秘密中存在大量的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泄露对企业的损害较大,也是保护的重点。由于这部分商业秘密具有获取专利权的特性,企业原出于期限性或其他因素考虑,未申请专利。但在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时,及时申请专利,可以保障企业利益在一定时间具有排他性。

在一些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经常发生即使诉讼获得赔偿,但由于商业秘密已经丧失了秘密性,很难再以商业秘密方式获得保护。此时,通过申请专利权,获取一定期限内继续独占使用专利技术的权利能够最有效地保护企业利益。

但企业若从侵权行为实际发生时才开始准备申请专利,很难保障自己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性,这种补救性专利申请不力的法律风险损害是无法弥补的企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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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2011/09/27 08:3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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