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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新颖性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10 上海市查看:2298 评论:2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此处不丧失新颖性的销售行为是否必须是品种权申请人的销售或许诺销售?其他成功培育该新品种的培育者(但并没有申请品种权)的销售行为或许诺销售行为是否会影响申请品种权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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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烦请各位大侠不吝赐教,小弟在此感谢!

    2011/11/10 16:5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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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1、必需要自己或许可销售。
    2、别人自已培育出来的,公开就影响。

    2011/11/10 17:0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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