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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应合案

发布时间:2011.11.10 江苏省查看:3825 评论:11

本帖最后由 song101 于 2011-11-10 14:18 编辑

交底材料给出3个实施例,12结构类似;23结构迥异,但已被”适当概括为阻止某部件进一步运动”。
123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都一样,防止非使用状态被误刺破,所采用的技术手段都是对刺破部件进行阻止。

根据交底材料,主要有4种选择可能:123均分案,12合案3分案,1分案23合案,123合案。
技术方面应该理解,但似乎更应当理解出题人出题的思路。
尽管23结构如此迥异,但出题人已经“大胆”为你“适当概括”好了区别技术特征”阻止某部件进一步运动...”,以解决误刺破问题,而且出题人的概括肯定是适当概括。

如果仅12合案,则12合案的区别技术特征还是落入“出题人适当概括好的区别技术特征:阻止刺破部件运动...”,则保护范围过小,结论:仅12合案错误。
如果仅23合案,虽然题设材料中1并没有被“阻止刺破部件运动”概括,但1一旦分案,则自认:1的发明点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题设已适当概括好的“阻止刺破部件运动”区别技术特征所覆盖,但事实上,1的区别技术特征显然在被题设“已适当概括的组织刺破部件运动。。。”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覆盖,无论是罗文(螺纹)还是张学友,实施例1在解决技术问题时中的罗文的作用就是阻止,因此结论:仅23合案错误。

解决技术问题相同不是合案也不是适当概括的理由。
但一旦解决技术问题相同且题设已“适当概括”,则应适当概括。
1独权适当概括区别技术特征,实施例123分别作为从权,来具体阐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具体实例。



补充内容 (2011-11-12 20:51):
概括分三种,功能性概括、上位概括、并列概括很难考。本次考试时的适当概括,和2007年的撕开部件,2009年的使枕头晃动的止鼾装置,出题思路似乎是一样的,都属于“功能性概括”。即针对完全不同的连接关系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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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想得挺多的。

    2011/11/10 13:1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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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也是从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来考虑的,3个实施例尽管方案不同,但是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所以应该可以合案申请的,这样想不知道是否正确。

    2011/11/10 13:5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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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真的要高手才能合案概括。

    2011/11/10 13:57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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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2011/11/10 14:1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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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想的挺多,估计评分标准也很多。

    2011/11/10 16:43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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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我也是123合案,原因跟楼主想的差不多,那么明显的提示不会是陷阱吧,其实是可以上位的,至少有三个实施例可以支持。从权分别写了实施例1,2,以及3,写3的时候写了两个层次的从权。我深信是应该合案的,但是但是,悔恨的是上位概括错了。。不知道独权要扣多少分啊!!

    2011/11/10 21:02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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