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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申请不评价创造性

发布时间:2011.11.07 山东省查看:3481 评论:2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2.1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述的现有技术,是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本部分第三章第2.1节所定义的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所述的,在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标签: 专利申请 专利法 创造性 专利局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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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部分优先权。

    2011/11/07 10:5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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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部分不能评新颖性,部分还是可以的!!

    2011/11/07 11:3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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