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生如夏花 于 2011-11-1 21:38 编辑 一、答复无效总述
按缺陷分类进行答复,例如新、创、清楚、支持等;
新创性需要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来答 ;但是对无效理由中明显错误的意见需要指出来;
本案:
无效请求中指出权1无新颖性,
权1-3无创造性;
权3-4不清楚,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无效的时候,如果只提了创造性,就只答创造性
秘决:考试时,法律不决,想指南;技术不决,想交底书
二、关于合并修改
修改说明4分:修改方式2分,必须说明权利要求的删除,不能说合并。原则2分
1)特殊限制:
1. 从属于同一独权,且该独权被删除;
2. 从权之间相互无从属关系;
3. 合并后的从权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权的全部技术特征。
三、关于抵触申请:只是评新颖性的一修补充,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
用抵触申请来评价新颖性时,要怎么比较?
时间上:在先申请,在后公开
内容上满足: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相同。
只要不满足上述两点,只能说是:“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对比文件”
如果说有新颖性,则要说"两者区别在于....",只要有不同就有新颖性。
只要说到没有新颖性时,必须要考虑这四个方面相同。
四、关于法条的应用
1)R20.2
本条款只针对独权,要求其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特;从权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从权只要保证清楚就可以A26.4。
但缺必特只是针对独立权利要求而言的,从权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所以这个坑也是有可能设置的,要指出来这个条款只是针对独权的
2)A26.3,一般就是那几点
没有引用基础
包含两个不同的范围
有优选,特别是等字眼
缺少连接和位置关系(只有特别明显时才指出缺少,一般有一点连接关系即可)
3)“不能再现”和“能够实现”
不能再现——实用性;
不能实现——公开不充分;
本案中,提法有误,属于无效理由的明显错误。
五、其他关于PCT出题:
把时间搞清楚,进入国家阶段之后跟普通国家申请是完全一样的
判断优先权等有效性
看指南抵触申请那一节里有,PCT构成抵触申请
申请日在先,公布在后的中国申请,PCT就必须进入中国,还有刚才说的4相同
抵触申请:在申请日以前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条件:一是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二是在中国的专利申请。)
注意:抵触申请≠现有技术
通知:
因为今天人少,特于下周为大家安排一次自由讨论,时间大家请跟贴确定。
如果老师有时间也会来参加的
,大家加油吧!
老郑
辛苦了,只要老师有空,我的时间好办。
2011/10/24 18:27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red_blue
2011/10/25 09:32 [来自美国]
0 举报生如夏花
准备给大家安排一次充分讨论,就学习中的问题和收获讨论一下,大家共享一下资源,对考试都有利的。
年底了,大家也比较忙,希望大家能克服一下,尽量抽出这个时间来。
(现在才有2个人,如果人特少,就不安排了。)
2011/10/26 11:4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老郑
是啊!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
2011/10/26 17:35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dlggl
2011/10/31 12:50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生如夏花
希望大家都要来哦,把最有价值的东东大家共享下
2011/11/01 00:2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