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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克服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的缺陷?

发布时间:2011.10.15 天津市查看:4849 评论:7

本帖最后由 huojiayu 于 2011-10-15 14:59 编辑

刚刚接到一个一通(一种用于乙肝病毒检测和分型的引物系统和方法),审查员提出几点意见:1)权1的主题名称“检测和分型的引物系统”未表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是一种产品还是方法,故其主题类型不清楚;2)权2请求保护一种“不对称扩增乙肝病毒的方法”,由说明书记载可知,该方法包括提取病毒的RNA,然后以RNA为模板进行逆转录PCR扩增,然后通过与基因芯片上的探针杂交来判断乙肝病毒的亚型,从而获知感染的乙肝病毒的种类,审查员说它是以有生命的动物体为对象,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为目的。因此权2包含了疾病的诊断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所述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不知如何答复方能克服上述的缺陷,希望各位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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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只能把方法发明改成产品发明。

    2011/10/15 15:4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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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great529 发表于 2011-10-15 15:47
    只能把方法发明改成产品发明。

    如何改?

    2011/10/15 17:46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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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技术上我不是特别懂行,但是我觉得是不是可以强调一下是离体操作的呢?说明书中如果没有记载的话,审查员一旦认定了是涉及这方面的问题,貌似是挺难抗辩的。。。看看指南相关内容中所述的一些特例情况,是否能够往上凑凑呢?祝你好运~

    2011/10/15 18:3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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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只要不是直接以疾病诊断为目的,就可以跳出这个坑........至于是不是以生命体为对象,我觉得则这个无关紧要.

    2011/10/17 09:5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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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loveiii 发表于 2011-10-17 09:58
    只要不是直接以疾病诊断为目的,就可以跳出这个坑........至于是不是以生命体为对象,我觉得则这个无关紧要.
    ...

    如果审查员宁说是直接以疾病诊断为目的呢?

    2011/10/27 14:0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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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解释啊,比如图像处理,原来的图像有缺陷,现在经处理能发现更多细节,这些细节能帮助诊断病情,但是方案本身并不是直接以诊断疾病为目的,当然对象也是图像数据而非生命体

    2011/10/27 14: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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