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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生物类审查员。

发布时间:2009.06.18 日本查看:7540 评论:10

在转基因动物的发明中,制作转基因动物的方法(该方法包含将卵母细胞移入动物子宫 的步骤)因为“移入动物子宫的步骤”定性为外科手术方法,不符合实用性而不能授予 专利的、审查员的判断的合理程度? 以下的情况: 1,该方法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 2,“卵母细胞移入动物子宫的步骤”是申请人在方法权力要求之中没有明确写出的一 个公知的步骤,但为实现该方法发明不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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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是吧?
    怎么能把文件写到这种“*口”上呢?
    而且是不利于权利保护的“*口”。

    2009/06/18 09: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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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09/06/18 10:00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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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转基因动物的生产方法”是否能够授予专利权,实际上,这个问题可以扩大到侵入性(介入性)方法能否授权的问题(不考虑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这在专利局内部争议也很大,一般而言,如果审查员要否定,都用实用性这个条款来说,就像本案中一样。
       但是,如果对侵入性方法一概否定,那么很多含有采血步骤这样微创的方案都不能授权,这有点不合理;而如果允许其中的部分授权,则很难确定出这部分能授权与那部分不能授权方案之间的界限,即创口到底多大算不能授权的侵入;如果仅限于权利要求不含侵入性步骤就可已授权,则可能造成形式上规避、实则包含的矛盾情形。以上种种思想的存在,也就造成了目前专利局内部这方面执法也不太一致的结果。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审查员的疏忽或者对该专业的不熟悉,而没有注意到权利要求实质上包含了侵入性的手段,随着质检的严格化,估计这种情况越来越少了。
       不过,上面所说的争议在转基因动物的生产方法中我认为还是不存在的,因为子宫操作的步骤相比而言还是一种介入性较大的方法,不能授权。

    2009/06/18 21:1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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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09/06/19 12:47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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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moreme,好样的

    2009/06/19 14:1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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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09/06/23 13:14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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