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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标准"的专利,企业使用后算侵权吗?

发布时间:2010.01.22 北京市查看:8310 评论:6

大家好: 在各种已有标准的基础上继续研发,算侵权吗?据说国内外的规定还不一样。听说在中国,企业制定了标准以后,关于该标准的专利就供公众无偿使用了,在国外是什么情况呢? 比如关于 1、 LXI联盟和LXI标准 LXI联盟成立于2004年9月,由安捷伦科技和VXI科技两家公司发起,获得十多家著名测量仪器公司响应,宗旨是制订适应二十一世纪测量仪器的新一**放式接口标准。 2、 VISA标准 VISA是虚拟仪器软件体系结构(VirtualInstrumentSoltwar‘,Architecture)的简称。1993年9月,泰克公司、惠普公司、美国国家仪器公司等35家最大的仪器仪表公司成立了VXIPlug&Play系统联盟,其目的是研制出一种新的标准,确保不同厂商、不同接口标准的仪器能相互兼容。 如果我们的产品是在上述两个标准的基础上开发的,如果该标准有专利,是否侵权,或者说成为标准了,还会存在专利一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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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我也想知道,哪位大侠给说说吧。在中国,标准与专利的关系是怎样的。我特别想知道通信中标准和专利的关系。

    2010/01/22 15:0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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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个问题国内一直有争议
    对此,最高院有个批复:

    最高法院关于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朝阳兴诺公司按照建设部颁发的行业标准《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程》设计、施工而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问题的函                                   
                                                                       (2008)民三他字第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季强、刘辉与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的请示》((2007)辽民四知终字第1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目前我国标准制定机关尚未建立有关标准中专利信息的公开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使用费的,依其承诺处理。
    对于你院所请示的案件,请你院在查明有关案件事实,特别是涉案专利是否已被纳入争议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上述原则依法作出处理。
    此复。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2010/01/22 15: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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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回复 3# solo307

    赞同,补充一个一直难产的东西: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问题,规范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专利权利人与社会公众权益,保障国家标准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获得授权且处于保护期内的发明创造;所称专利权利人是指专利权人及对专利享有排他性权利的人。
    第三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应含有专利,推荐性国家标准原则上不反对标准中含有专利。但该专利应是国家标准中难以替代的技术,且不存在其他拒绝涉及该专利的实质性理由。
    第四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不对国家标准所涉及专利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鉴别。
    第五条  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时,应尽可能了解涉及专利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专利信息
    第六条  申请国家标准立项时,如果该标准提案中可能涉及专利,标准提案人在提交提案时,应提交专利信息清单和情况说明,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国家标准立项并公布后,请知悉与国家标准有关的专利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将有关专利信息书面通知起草该标准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过程中,负责标准制定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将收到的专利信息及时通知标准起草工作组。
    第八条  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对其所知悉的相关专利,应及时向标准起草工作组提供专利信息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和送审时,有关内容的要求按照GB1.2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报批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提供专利信息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专利权利的处置
        第十一条  一旦国家标准涉及专利,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及时请专利权利人做出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是不可撤销的。
        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应当是下述内容之一:
    一、        专利权利人许可使用该国家标准的任何人免费实施其专利;
    二、        专利权利人同意以合理且无歧视的条件与期限,许可使用该国家标准的任何人实施其专利。
    对于处于专利申请阶段尚未获得授权的发明创造,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请专利申请人做出声明,同意在该发明创造获得授权后以上述方式之一实施许可其专利。
    上述声明应作为国家标准报批材料之一。
    第十二条  在未获得上述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之前,涉及相关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国家标准草案暂不批准发布。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相关专利且专利权利人未做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标准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及时按照本规定请专利权利人做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同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专利权利人拒绝做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将该标准退回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进一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文本涉及专利的编写要求按照GB1.2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零零  年  月  日起施行。

    2010/01/22 15:3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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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在国外,特别是欧美地区涉及到"标准"的专利,除非特别情况,否则企业使用是算侵权的。

    2010/01/22 15:4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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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在国外,特别是欧美地区涉及到"标准"的专利,除非特别情况,否则企业使用是算侵权的。
    BookofChange 发表于 2010-1-22 15:48



        很多专利池就是这么来的,呵呵:)

    2010/01/22 16:0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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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很多标准都是由专利池吧?

    2010/01/24 00: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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