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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一点疑惑

发布时间:2011.06.24 广东省查看:3930 评论:3

本帖最后由 hanwudi 于 2011-6-24 10:18 编辑

第二十条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条规定如上所述,纵观整个法条,只看到了新政撤销权,没看到民事撤销权,请问这里是否可以由撤销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先向专利局提出撤销申请或者证据?由果汁局再行行政撤销权?恭请诸位给出意见,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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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什么叫新政撤销权?
    什么叫民事撤销权?

    2011/06/24 17: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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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登记和授权不是一回事吧    比如版权登记,实际是先有权利,然后给权利挂个号;

    这一条应该指的是 基于不符合登记相关规范的撤销

    2011/06/24 21:2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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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公众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意见。

    2011/07/13 12:1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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