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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文件中发明人挂别人名可以吗?

发布时间:2009.12.28 广东省查看:6993 评论:8

申请专利文件中发明人挂与发明完全不相干的别人名子可以吗? 是否会被作为无效理由无效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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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该问题的提出是长期存在,还要长期存在下去,与无效联系起来似乎不切合现实.在目前甚至相当一段时间,绝大部分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写的较为合理已是足矣.

    2009/12/28 22:2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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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发明人愿意你怎么管?如果这也可以,那转让呢?

    2009/12/28 22:3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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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现在中国的法和细则还没有把发明人的争议列为无效理由。

    2009/12/28 22: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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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呵呵!这个事情只要发明人没有异议,果汁局是不会主动去查的。

    2009/12/29 08:20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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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my999love 于 2009-12-29 09:33 编辑

    看美国专利的规定有感而发,美国可以否掉,中国不可以吗?
    ********************* 
    中国企业应该注意的问题

      此次美国专利法修改,草案中最重要的一项,实际上是引入了抢注机制,从“发明在先原则”更改为“专利申请在先原则”,即同一发明创造,先申请人优先于后申请人获得专利权,这与中国专利法的原则一致,但没有获得通过。

      那么,按照只有真正发明人能够申请美国专利的原则,王新生说:“中国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一点,不能把研究组领导、实验室助手都算为发明人,只有真正想出创新主意的人和真正掌控实验的人,才能是专利申请人。如果不能如实披露谁是真正的发明人,竞争对手仅凭此一条,就可以把专利否了。”
    *********************

    2009/12/29 09:3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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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根据契约理论,专利权是专利申请人与其他社会公众达成的一个契约,即专利申请人向社会公开自己的发明,公众则给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其技术的垄断权。因此,诚实、善意就是专利申请人的当然义务。美国专利法施行细则第一部分第56条明确规定,与专利申请的提交和审查程序有关的任何个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都负有诚实(candor)和善意(goodfaith)的义务,该义务包括向专利商标局披露其知晓的对该发明专利性有重要影响的全部信息。

    2009/12/29 09:3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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