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A22.2]审查意见都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怎么答复啊?

发布时间:2016.09.05 江苏省查看:14703 评论:27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6-12-6 11:25 编辑

      各位高人,咨询下,最近下了好多实用新型的审查意见 ,区别点都说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我也是醉了,这个答复了还有戏吗?还能授权吗?

标签: 领域


分享

收藏(9)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最近实用新型审查意见好像经常会直接用惯用手段置换来核驳案件,为了解决同一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实现被直接说是惯用手段置换,这审查意见是不是在说只要实现同样的目的,只能授权给一种方案,其他方案都算是惯用手段置换不具有新颖性而不被授权?按照审查员这种思路的话,后面是不是会修改指南了

    2016/09/05 11:22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2楼
    lengxue986 发表于 2016-9-5 11:22
    最近实用新型审查意见好像经常会直接用惯用手段置换来核驳案件,为了解决同一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 ...

    我还打电话问了,他就说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只是螺钉螺母的替换,只要本领域都常用的,都叫直接置换。

    2016/09/05 11:26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3楼
    olivia123 发表于 2016-9-5 11:26
    我还打电话问了,他就说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只是螺钉螺母的替换,只要本领域都常用的,都叫直接置换。 ...

    审查员在扣帽子呢....还是想想怎么推翻“本领域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吧

    2016/09/05 11:32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4楼
    olivia123 发表于 2016-9-5 11:26
    我还打电话问了,他就说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只是螺钉螺母的替换,只要本领域都常用的,都叫直接置换。 ...

    判断这两种技术手段是否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可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

    首先,有待置换的两种技术手段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必须相同。即有待置换的两种技术手段在其整体技术方案中均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这不能使权利要求相较于对比文件具有专利法新颖性意义上的“新”的特质。

    其次,有待置换的两种技术手段均应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应问题的惯常采用手段。即有待置换的两种技术手段必须是本领域中熟知的、广泛使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熟知本领域中存在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这两种技术手段,使用这两种技术手段种的任一种均不能使权利要求相较于对比文件具有专利法新颖性意义上的“新”的特质。

    再次,有待置换的两种技术手段可以直接置换。即这种置换是直接而非间接的,这种置换不会影响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其他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结构,这种置换无需对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其他组成部分作以改变就可进行。

    最后,置换前后的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整体技术效果应保持不变。即在直接置换之后,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整体技术效果不会因置换而发生改变,这也不能使权利要求相较于对比文件具有专利法新颖性意义上的“新”的特质。

    括而言之,“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需要满足的条件是:首先,有待置换的两种技术手段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其次,该两种技术手段均属于申请日之前本领域解决所述技术问题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再次,无须对整体技术方案的其他组成部分作以改变,即可以将这两种惯用手段直接互相置换;最后,两者置换之后,整体技术方案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不发生改变。

    2016/09/05 11:32 [来自山东省]

    6 举报
  • 第5楼
    和答创造性差不多了

    2016/09/05 11:35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
  • 第6楼
    lengxue986 发表于 2016-9-5 11:32
    审查员在扣帽子呢....还是想想怎么推翻“本领域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吧

    关键答复了一通了,结果二通还是说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无奈了。

    2016/09/05 11:53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