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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机理的发现

发布时间:2016.08.31 重庆市查看:1557 评论:4

在化学领域内,两种物质一样,用途也一样,但是对比文件只发现了物质其中一种作用机理,因此给出了用于A1用途的启示,但是申请文件发现了物质的另外一种作用机理,因此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还可用于A2用途,其中A1和A2是A用途的两个分支,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给出了用于A1的启示,虽然没说能用于A2实际上也是能用于A2的,申请文件发现的机理并不会导致两种使用的效果不同,因此不具有创造性,大家帮忙出处注意,有没有好的辩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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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怎么都没人回复啊

    2016/09/01 09:21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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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1、论证A1机理不成立。
    2、辨析A1机理在A1领域中的应用与实际效果存在缺点或者瑕疵,导致A1机理在A2领域中的不适用,不存在A2领域应用的技术启示。
    3、找到A1应用与A2应用中存在未预期的效果差异,较可行的方法是缩小范围,限定一些使用条件,以支持效果差异。

    2016/09/01 10:05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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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权项现在是怎么写的?A2的用途还是大方向的用途?

    2016/09/01 11:2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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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马克西米连 发表于 2016-10-12 17:05
    1、论证A1机理不成立。
    2、辨析A1机理在A1领域中的应用与实际效果存在缺点或者瑕疵,导致A1机理在A2领域中 ...

    A1和A2是非常接近的两个领域,A1虽然没说能应用与A2领域,也就说说存在一定的其实但是效果没有预期,我们的申请文件也只是说可以用于A2领域但也没说效果

    2016/09/07 12:00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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