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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

发布时间:2016.08.03 江苏省查看:1254 评论:2

两个外观专利分别属于不同的类别,即分类号不一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会不会存在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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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百度后得知:
    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判定。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是不是可以理解成产品的用途没有共性,就不存在侵权风险呢?

    2016/08/03 13:39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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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
    相近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应当注意的是,当产品具有多种用途时,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同,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是不是可以理解成产品的用途没有共性,就不存在侵权风险呢?
    我目前也是楼主这样的理解。

    2016/08/04 11:25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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