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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专利文件中: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以那个为准?

发布时间:2016.06.19 广西壮族自治区查看:10866 评论:10

本帖最后由 aleestar 于 2016-6-19 16:52 编辑

主权项技术方案中有特征A、B、C。
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发明内容、实施例等中均记载的是A与B连接,但附图中显示的是A与C连接。
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很容易看出A与B连接将造成技术方案无法实施,A与C连接才是正确的技术方案。
那么这个案子,有以下问题探讨:
1、若提出无效请求,权利人能否依据说明书附图将主权项中的“A与B连接”修改为“A与C连接”?(理由就是说明书附图中有记载,而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清楚“A与B连接”将造成技术方案无法实施,属于明显的错误(明显的错误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可以修改,但在无效程序中可以修改么??))
2、如果问题1的答案是可以的(即允许权利要求书中“A与B连接”修改为“A与C连接”),由于审查指南规定无效程序中只允许修改权利要求书,不能修改说明书,这是否会造成权利要求、说明书之间的矛盾?或者在之后的司法程序中直接认为说明书中的未能修改“A与B连接”是一个可以理解为“A与C连接”明显错误而直接理解“A与C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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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权利人能否依据说明书附图将主权项中的“A与B连接”修改为“A与C连接”?(
    ——————————————————————————————————————————
    不能,你已经实质性的改变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了,这样的改变在无效请求中是不行的。

    2016/06/19 17:0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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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一般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合并或删除,显然,您说的修改方式不属于这两种方式。并且您的这种修改,实际是改变了原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即: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不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范围之内,这样的修改如果允许,对公众是不公平的,因此肯定是不允许的。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如果在该专利授权之后,有公众甲看到这个专利授权文献,发现“A与C连接”的方案没有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开始使用该技术方案制造产品并销售获利。若干年之后,该专利经过无效程序,将“A与C连接”的方案写入权利要求中,那么,公众甲的行为是否是侵权呢?公众甲在无效程序结束之后是否能够继续使用“A与C连接”的方案制造产品了呢?如果使用是否算侵权呢?…等等…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这也是为什么在专利授权公告之后的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仅仅限定在“合并或删除”,因为这样才能保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之内,防止出现上面的情况。

    2016/06/19 20:23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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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happyZL 发表于 2016-6-19 20:23
    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一般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合并或删除,显然,您说的修改方式不属于这两种方式 ...

    审查指南中说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一般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合并或删除”,这里说的一般,那还是有该“一般”之外的情况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的。
    我曾看见过一些审判案例,法院对于专利文件中的明显错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看出来正确的技术方案)支持按照其正确意思进行审判的。
    在该案中,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发明内容和实施例中描述的错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说明书附图中描述了正确的计算方案,这个是否属于明显错误呢?

    2016/06/20 09:28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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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aleestar 发表于 2016-6-20 09:28
    审查指南中说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一般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合并或删除”,这里说的一般,那还是 ...

    你最多能解释成说明书附图中的样子,但是不能改。

    2016/06/20 09:3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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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aleestar 于 2016-6-20 09:57 编辑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6-20 09:33
    你最多能解释成说明书附图中的样子,但是不能改。


    能解释,但不能改?这个怎么说?
    如果不能改,那侵权判定的时候,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为准还是以附图的方案为准?
    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书,一般都是在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存在不清楚,有多种理解才借助说明书进行解释,但在这个案子里,权利要求书的描述是清楚的,不存在多种理解,权利要求书的方案与附图的方案不同,不存在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呀。
    简单的比方吧,A、B、C是电路上的三个接点,A与B连接将造成电路短路,A与C连接才能使电路正常工作,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发明内容、实施例都是A与B连接连接,只有附图显示正确的A与C连接。
    明显不能依据附图解释,权利要求书中的“A与B连接”是“A与C连接”

    2016/06/20 09:55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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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aleestar 发表于 2016-6-20 09:55
    能解释,但不能改?这个怎么说?
    如果不能改,那侵权判定的时候,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为准还是以附 ...

    对,文字内容你不能改。

    但是,这些文字内容所能正确的表示的事情是什么,人嘴两张皮,就看你这么说了。
    不过在权利要求明确的清楚,尽管是错了,或者说是违背本领域的基本逻辑,这么解释的效力有多大,我觉得在法官的裁量了。

    2016/06/20 10:0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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