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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

发布时间:2016.05.24 四川省查看:1243 评论:2

在判断新颖性时,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字范围与申请文件中技术特征的数字部分重合,将破坏新颖性。而在判断是否为同一发明时,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有部分重叠,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求大神解释,跪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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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就我跟审查员了解到的情况,你说的“在判断是否为同一发明时,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有部分重叠,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这个观点不一定正确的。
    如果两份专利在同一天申请,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部分重叠,审查员是可以用法9条来驳回你的。也就是认为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2016/05/25 10:1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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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新颖性中数值范围的部分重叠,仅对重叠部分的新颖性破坏,可以通过修改使其具备新颖性。两个权利要求书是指两个单独的某一条权利要求有部分重叠,例如其中一申请的权1和另一申请的权2有部分重叠,其余完全不同,那这当然是两个不同的发明创造,仅仅不会因为法9被驳回,但是,能不能授权,还要看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以上观点是某某人说的,我复制粘贴~~

    2016/05/25 14:5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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